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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IIQE)卷一:保险原理及实务笔记
0. 概述
考试形式
考试时间2小时,75道单选题,每题1.6分钟。
及格分数70分,即最少需答对53题。
章节及试题比重
- 风险与保险 12%
- 法律原则 16%
- 保险原则 30%
- 保险公司的主要功能 9%
- 香港保险业结构 5%
- 保险业规管架构 21%
- 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问题 7%
报名地址
https://www.peak.edu.hk/exam/econline/zh/mode/iiqe
1. 风险与保险
保险从业员在使用风险一词时,可能包含的含义:
- 他们正在承保/考虑承保的受风险财务或人身。
- 所保风险,即造成损失的原因或成因。
保险单提供全险的保险保障: 除非出事原因属保障范围以外,否则由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均属受保的。
风险的类别
- 按其潜在的财务后果划分
- 纯粹风险: 只具有损失可能性(不可能出现收益) > 可保
如:火灾、意外及其他使人不快的遭遇 - 投机风险:能产生收益、损失等两种可能的结果 > 不可保
如:赌博、业务开创及企业活动
- 纯粹风险: 只具有损失可能性(不可能出现收益) > 可保
- 按其原因和影响划分
- 特定风险:只影响几个人/少数人。后果局限在较小范围内 > 可保
如:汽车意外、个人损伤 - 基本风险:毁灭性的灾难,影响到整个社会或人类 > 除寿险外不可保 (存疑,巨灾保险?)
如: 饥荒、战争、恐怖袭击、大规模灾难
- 特定风险:只影响几个人/少数人。后果局限在较小范围内 > 可保
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
- 仅指对纯粹风险的管理,或只对可保风险的管理。
- 降低或改善所承保或获邀承保风险的潜在损失的方法或手段
风险管理 - 管理学分支,独立的知识与研究的领域。
- 识别
- 量化
- 应对
- 风险避免
- 风险转移
- 风险融资
- 损失防范
- 损失降低
保险只是风险管理工具其中的一类。
保险的功能/好处
- 基本功能/好处:风险转移机制。
- 辅助功能/好处:
- 损失防范和损失降低(损失控制)
- 经济增长/发展
- 金融服务
- 储蓄/投资
- 就业
2. 法律原则
2.1 合约法
2.1.1 合约的定义
- 合约:法律上可强制执行之协议(与一般社交约会不同)
- 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约。
- 合约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强制性的协议。
- 立约人都期望承诺得到履行
- 如有违反,另一方可进行法律行动要求:
- 索取赔偿
- 强制合约完成
2.1.2 合约的种类
- 简单合约: 口头(点菜)、行为(乘巴士)、书面(不经盖章)
- 合约的订立是简单、容易的。
- 合约的有效性不取决于特殊的手续。
- 错误说法
- 简单合约只涉及毫不复杂的事情。
- 简单合约的内容简单,容易理解。
- 契据:签署+盖章+交付
- 例如:土地的转让/担保
2.1.3 合约的元素和要点
- 要约
- 承约
- 承约内容必须与要约的所有内容相同,否则构成反要约,原要约失效。
- 代价
- 被保险人:保费承诺
- 保险人:赔偿承诺
- 订立法律关系的意向
- 合法性
- 订约的行为能力 :
- 精神错乱 否
- 未成年 否
- 经营保险业务,不得超越法律权力
保险合约:
- 绝大部分保险合约都属于简单合约。(哪些属于契据?)
- 保险合约无需书面证明也能生效,但实际上它们几乎一律是书面的。
- 合约是无形的,保险单本身不是合约,是证明保险合约的证据。
有缺陷的合约:
- 无效的合约:订立的合约在法律上不存在,完全无法律效力。
- 可使无效的合约:合约的法律效力一直维持下去,除非及直至受屈的一方在知悉拥有选择权之后的合理时间内把合约视为自订立时起即属无效。
- 不能强制执行的合约:合约无法在法庭上执行。不是无效,而只是由于某些要求还未完成。只需完成这些要求,该合约宜随之可予以强制执行。
保险中的合约关系:
- 委托人(保险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约。
- 委托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约。
- 代理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无合约关系。
代理
代理法
- 代理法是管辖代理关系的法律规则。
- (委托人/主事人)透过他人(代理人)行事与自己亲自执行并无分别。
- 委托人负起转承责任,要对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保险中的代理关系:
- 保险代理人(agent) 代表 保险公司。
- 保险经纪人(broker) 代表 投保人/被保险人。
代理的定义
-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一个关系。
- 基于事实而不一定经过正式委任过程。
- 在没有代理合约的情况下,代理关系也可以存在。
代理关系如何产生
- 通过协议:明示/隐含
- 追认(追溯权):委托人事后确认该行动;追溯性的授权
代理人的权限(不太理解)
- 实际权限
- 明示
- 隐含
- 委托人表示同意
- 表面权限
- 委托人对第三者表明同意产生
- 代理人行为对委托人产生约束力
- 代理人看似拥有
- 必要权限
- 委托人的财产或权益受迫害的危害/危急情况下
- 代理人成为必要代理人
- 不容反悔的代理权
- 一般不会产生代理关系,除非代理人行为过后被追认
- 运作只涉及委托人与第三者
代理人对委托人的责任
- 遵循合法指示
- 亲自执行:代理人不能把自己的代理权和职责下放给其他人,除非代理人具有这样做的权限。
- 行为谨慎及具技巧
- 忠心与诚信
- 金钱及物件报账
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责任
- 给付佣金/报酬:并非保证
- 承担费用/支出
- 违反责任
终止代理关系
- 双方同意
- 撤销协议
符合合约中有关给予通知/或补偿的条款下,委托人或代理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撤销协议。 - 违反合约
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终止合约(并有权要求赔偿) - 死亡(法人团体(公司)清盘)
代理关系不可以世袭/继承 - 精神错乱
- 非法协议
- 时限(协议期限届满)
代理关系不会自动延续,若无续约,则代理关系终止。
3. 保险原则
3.1 可保权益
可保权益必要条件
- 可被保。
- 是保险的标的
- 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必须具有法律认可关系,当投保的事件发生时,该投保人有可能因此遭受财务损失。
3.1.4 可保权益种类
- 人身保险
- 自己
- 配偶
- <18岁子女/被监护人
- 财产保险
- 自己的财产
- 对别人财产有投保权: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信托人,受托保管人,承按人
- 责任保险
- 直接责任/首要责任:自身的作为或不作为
- 转承责任:雇员疏忽行为
- 合法权利保险
- 自身合法权利受侵犯
- 或可能丧失未来的收入
3.1.5 可保权益-何时需要:
- 人寿保险 - 保单起保时
- 其他保险 - 损失时,弥偿时
3.1.6 保险转让
- 保险合约(保险单)的转让
- 转让人在合约上的权益完全转移到承让人身上
- 实务上,人寿保险单和海上货物保险单可以不经保险人的同意而转让
- 寿险转让是绝不会换入一个新的受报生命的。
- 收取保险金的权利的转让(保单收益的转让)
- 保单仍然承保转让人
- 承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起诉讼申索赔付
- 不论相关保险合约的性质如何,转让收取保险金的权利无需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 承让人不需享有可保权益
3.2 最高诚信 & 重要事实
3.2.2 最高诚信责任延伸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声明(或保证),无论是否与重要事件有关联,所披露的资料都必须完全(不仅仅实质地)真是的。(完全真实与实质真实的区别是什么?)
3.2.3 重要事实
重要事实: 会影响一名审慎的保险人与订定保费或决定是否承担风险方面的判断
无需披露的事实:
- 常识范围内的事实
- 保险人已知或当作已知的事实
- 减低风险状况的事实
最高诚信:披露重要事实的主动责任.
保险需要最高诚信是因为:保险的受信性质.
3.2.4 何时须披露重要事实
- 期限(在普通法中)
- 投保后才得知的事实,不必予以披露。
- 期限(在保单条款中)
- 一些非人寿保单要求,在保险期限内如有风险上的变更,必须予以披露。
- 保单续保
- 须履行最高诚信的责任
- 合约更改
- 如果在保单有效期内要求更改合约,最高诚信的责任便适用于这些更改事项上。
3.2.6 违反最高诚信的补救
- 对违反不予追究
- 自始推翻整个合约
- 提出侵权法诉讼
保险人不能:
- 就某一索偿拒赔
- 于剩余的保险期限内把保单视为无效,保留部分或全部已缴保费。
- 只撤销合约的一部分并不属于可以执行的补救。
3.3 近因
- 应用于各保险类别
- 一项损失/事件的有效或主导成因
- 一项损失可以是数个成因合起来的力量所造成
- 首个或最后的成因不一定构成近因
- 不是每一项损失成因都是受保的
- 为着保险索赔或保险金要求,必须于每一个案中抽出一个主导的成因。
危险 - 导致损失的原因:
- 受保危险
- 不保危险
- 除外危险
只有单一成因:
- 受保危险 - 得到保障
- 不保危险 或者 除外危险 - 得不到保障
涉及多项危险
- 受保危险 > 不保危险 :损失受保
- 不保危险 > 受保危险 :损失受保
- 除外危险的发生,一般会令保险索赔失败
- 近因无需在所保处所发生
3.4 弥偿
弥偿:对损失作出既不多又不少的精确财务补偿。
- 人寿保险/个人意外保险是提供利益的保单,不适用弥偿原则。
- 其他保险适用于弥偿原则
3.4.4 如何提供弥偿
- 现金支付
- 修理
- 更换
- 恢复原状
3.4.5 损余(Salvage)
保险标的在受损后会留下剩余部分(被火损坏的存货、车辆的残骸等)
- 在赔偿额扣除损余的价值,或
- 保险人全额赔付,损余有保险人收回自行处理。
在海事法中, "Salvage" = 救助/救助赏金/被救助的财务
3.4.6 委付(Abandonment)
- 大多数出现的水险中。
- 保险标的(或它的残余部分)完全地移交给保险人,以索取全损的赔偿金额
- 保险人可从中获取利益
3.4.7 限制弥偿的保险条文
- 比例分摊(Average)
- 保单限额
- 保单免赔额
- 保单起配额
在水险中, "average" = 海损 - 部分损失
3.4.8 超越弥偿的保险条文
- 重置保险(恢复原状)
- 常在火险和商业全险中出现;不扣减损耗及折旧。
- 以新代旧
- 多用于家居风险和船体保险单。
- 约定价值/定值保单
- 用于价值高且不须顾及折旧因素的物件(如艺术品/珠宝);保额是基于专家的估值而厘定的。
- 水险保单
- 船体保单和海上货物保单是以定值方式提供保险保障的;
- 部分损失/全损理赔,约定价值一律被视为损失时的实质价值。
3.5 分担 & 横平法则
衡平法则: 适用于理赔时遇上重复保险的情况
- 有两份或以上,由被保险人自行或他人替他购买,保相同或部分相同的权益的保单;而保额的总数超过了法律所容许的弥偿程度。
- 不适用于人寿保险。
甲公司保单 + 乙公司保单
- 同是弥偿保单
- 保障相同权益
- 保障相同危险
- 保障相同保险标的
- 保障相同损失 两间保险公司分担赔偿金额。
比率之数条款(分担条款)
- 全险
- 免分担条款
- 部分分担条款(海上条款)
3.6 代位
代位: (分钱有点复杂?)
- 代位容许把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交予保险人,但以保险人已支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 保险人进行代位必须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之
- 不适用于人寿保险
- 普通法中,只有在给予弥偿之后,才可获取代位。
3.6.2 代位-如何产生
- 在侵权法上:第三者疏忽
- 在合约上:例:租务合约
- 法规下: 例:雇员补偿条例
- 在损余中:保险人拥有对保险标的的剩余部分代位权
4. 保险公司的主要功能
4.1 产品开发部门
- 个别产品的开发
- 一个延续不停的过程
- 全新产品具有竞争力的寿命极为短暂。
- 产品组合的开发:
- 以大型客户位对象
- 目的是维护竞争优势
- 产品的研究
- 改良原有产品
- 竞争对手的产品
- 市场趋势
保险公司部门
- 客户服务部门: 联络、公共关系、文件的提供、投诉
- 市场行销及促销部门: 公共关系,推广,广告,赞助,市场调查
- 保险销售:
- 产品各环节的联系;
- 加强销售计划;
- 检察(掌握结果及趋势)
- 核保: 选择承保的风险;决定采用的保险条款
- 会计与投资
- 精算支援
- 培训与发展
4.5 核保
人寿保险
- 核保过程:一次过
- 保单更改
- 保险人不能取消保单
- 更改保单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核保权限:集中
- 目标风险
- 极为合意的业务类型
- 保险人应该尽力争取的业务
一般保险
- 核保过程:持续监察结果及个别风险
- 保单更改
- 核保错误不是永久性
- 保单续保时条件可以检讨
- 必要时保单可以取消
- 核保权限:分散
- 目标风险
- 极不合意的业务类型
- 甚高风险
核准 - 指引
- 核保手册
- 保费率指南
拒绝名单
- 不应鼓励或应拒绝的业务
- 留意会否违反任何歧视法规
4.6 保单的处理
人寿保险
- 保险人不得取消人寿保险
- 人寿保单文件须于提出保险金要求时予以出示
- 新业务:核实及检查事实的的准确性很重要
- 人寿保单错误后果比一般保险业务要严重得多
- 人寿保险合约的存在是看是否收到首次保费
一般保险
- 索偿时很少需要出示保单文件的正本
- 新业务:以效率及给人深刻印象出单
- 合约可于还未收到保费时便开始生效
4.7 理赔
人寿保险理赔
- 集中处理
- 考虑因素
- 争坳或复杂情况
- 还未清偿的保单贷款
- 权益转让
- 死亡的真实性或死者的身份
- 分红保单的红利
一般保险理赔
- 非集中的形式进行
- 赔案的类型比人寿保险多
- 涉及的金额可能很巨大(例: 发电站爆炸)
- 索偿金额大部分都比较小(例: 损失相机)
人寿保险理赔和一般理赔共同特点
- 责任: 确定保险人的应付法律责任
- 数额(Quantum): 厘定索偿应赔金额
4.8 再保险
再保险对于保单持有人没有直接的影响,他无权知道。
4.9 精算支援
- 人寿保险比其他类型的业务更加依赖数学计算
- 保费率的厘定、储备金的计算及负债的估值
- 《保险业条例》要求长期业务保险人
- 须委任合资格并被保险业监管局接纳的精算师
- 一年一次评估资产及负债
- 一般保险:计算所需未决申索储备金,尤其是在长期责任业务的索偿过程,从产生到之后的发展,往往经历一段长时间
- 保险业监管局规定,从事汽车保险或雇员补偿保险的保险人(包括再保险人),必须每年对该等法定业务的储备金进行精算检讨。
4.10 会计及投资
- 财务记录保存
- 支付账单及欠款
- 款项收集(收回应收款项)
- 投资
4.11 培训与及发展
- 公司内部人员和外勤职员(职员及代理人)培训
- 须关系到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整体的提升
- 教育(对较广博知识的学习/考取专业资格)
- 资源及记录
5. 香港保险业结构
5.1 保险业务的分类
《保险业条例》法定分类
- 长期业务(9类)
- 人寿及年金
- 婚姻及出生
- 相连长期
- 永久健康(因意外丧失能力或健康欠佳提供利益)
- 联合养老保险
- 资本赎回(Capital Redemption)
- 退休计划管理 第一类
- 退休计划管理 第二类
- 退休计划管理 第三类
- 一般业务(17类)
- 意外
- 疾病
- 陆上车辆
- 铁路车辆
- 飞机
- 船舶
- 货运
- 火灾及自然力量
- 财产损失
- 汽车方面的法律责任
- 飞机方面的法律责任
- 船舶方面的法律责任
- 一般法律责任
- 信贷
- 担保(Suretyship)
- 杂项财务损失
- 法律开支
实务分类
- 部门式
- 美式
- 人寿
- 非人寿(火险、海上保险、保证及意外险)
- 英式(欧洲)
- 寿险
- 海上保险
- 火险
- 意外险
- 美式
- 业务来源
- 保险代理人
- 保险经纪人
- 公众人士
- 客户类型
- 个人
- 商号与机构
学术分类
- 人身保险
- 财产保险
- 责任保险
- 经济权益保险
5.1.4 再保险
- 分出再保险:保险人向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购买保险
- 分入再保险:保险人担任再保险人,承担一些已被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 专业再保险人:只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5.5 业界协会/组织
5.5.1 香港保险业联会(保联 HKFI: The Hong Kong Federation Insurers)
保险人代表组织
- 目标:
- 自我规管
- 推广及提升保险人及再保险人的共同利益
- 宣言:
- 向香港人推介保险;
- 鼓励会员达到最高道德标准及专业水平
- 加强消费者对保险业信心
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IARB: Insurance Agents Registration Board)
由保联成立
- 负责办理保险代理人及其负责人和业务代表之登记
- 处理与保险代理人及其负责人和业务代表有关的投诉
5.5.2 认可保险经纪团体
- 香港保险顾问联会 (CIB: The Hong Kong Confederation of Insurance Brokers)
- 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 (PIBA: Professional Insurance Brokers Association)
5.5.3 协助索偿人或受害人行业机构
保险投诉局
5.5.3b 香港汽车保险局
- 经费来自汽车保费的附加征费
- 与车辆道路意外有关的法定保险不存在、无效或有关保险人进行清盘时: 向交通意外受害人提供补偿。
5.5.3c 保险公司(雇员补偿)无力偿债管理局
6. 保险业规管架构
6.1 香港保险公司的规管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
- 独立法定机构
- 独立于政府的新保险业监管机构
- 在财政上和运作上独立于政府与业界
保险业监管局主要职能: 确保保单持有人/潜在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收到保障,及促进保险业的整体稳定。 新增下列任务:
- 透过发牌制度,规管保险中介人的操守
- 提高保单持有人和潜在保单持有人对保险产品和保险业的了解
- 制订规管保险业的有效策略、促进保险业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并提升保险业界在环球保险业市场的竞争力。
- 就影响保险业的事宜,进行研究
- 就保险业采取适当措施,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金融稳定。
6.1.1《保险业条例》
涵盖保险人,保险中介人
关于规管保险公司的主要条文
- 保险人的授权
- 股本要求
- 偿付准备金规定
- 控权人、董事、管控要员及获委任精算师须属适当人选
- 足够的再保险安排
- 《保险业条例》其他重要的条文
- 干预权利
- 限制保费收入
- 限制投资种类及/或地点
- 对新业务的限制
- 由认可受托人保管资产
- 特定精算调查
- 由保险业监管局委任经理管理
- 将保险人清盘
6.1.1.a 保险人的授权
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前,必先获得保险业监管局的授权,获得授权的最低要求
- 实缴股本
- 一般业务:1000万港币
- 长期业务:1000万港币
- 一般及长期:2000万港币
- 法定业务:2000万港币
- 专属自保保险人:200万港币
- 偿付准备金规定
- 一般业务:1000万港币
- 长期业务:200万港币
- 一般及长期:1200万港币
- 法定业务:2000万港币
- 专属自保保险人:200万港币
6.1.1d 控权人、董事、管控要员及获委任精算师须属适当人选
获授权保险人的控制人、董事、管控要员及获委任精算师
- 必须属适当人选
- 委任之前必须取得保监会认可
保监局发出《获授权保险人的公司管治指引》(公司管治指引)
- 内容涵盖管理和功能方面的各个层面(风险管理、承保、理赔、顾客服务、审计等)
适当人选考虑因素
- 该人的学历、资历或经验
- 该人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并公正地行事
- 该人的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和诚信
- 该人的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 任何其他主管当局或规管机构针对该人采取的纪律行动
- 如该人是某公司集团中的一家公司,保监局所管有关于该集团中的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资料,或关乎该人或该集团中的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大股东或高级人员的任何资料。
- 该人正在经营或拟经营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
6.1.1f 《保险业条例》其他重要的条文
- 对一般业务保险人维持在香港资产的要求 = 80%净负债额(已扣除再保险所保部分) + 有关数额
- 每年向保监局呈报
- 一般保险: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一般业务报表、精算调查报告(雇员补偿/汽车保险)
- 长期业务:财务报表、精算调查报告
- 专属再保险人/专属自保保险:财务报表、一般业务报表、精算调查报告(雇员补偿/汽车保险)
- 透明度
- 为了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条例》准许保险业监管局在认为符合保单持有人或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披露个别保险人和劳合社的财务合统计资料。
6.1.2 《承保商专业守则》
- 由**香港保险业联会(HKFI)**执行
- 适用于在香港签发、由香港居民个人未保单持有人(而非公司)并仅以自身私人用途投保的保单
- 目的:订立优良保险做法
- 核保及索偿
- 产品分享
- 保险合约下的顾客权益及责任
- 顾客权利及权益
- 作优秀的企业公民,以提高行业的公众形象
6.1.2b 提供建议及销售的做法
保单
- 提供合约条款可见的证据。
6.1.4 保险投诉局
可受理投诉的机构:
- 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
- 保险投诉局
- 保险业监管局
保险投诉局
- 董事会:4位董事(包括主席)为业外人士 + 3位来自保险业界
- 会员:所有在香港从事个人保险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
- 目的:提供另类调解纠纷机制,解决个人保单所引起的属金钱性质的纠纷
- 金额: <= HK$1,000,000
- 投诉人:保险持有人/保险受益人/受保人/合法索偿人(承让人)
- 涉及索偿的投诉:有保险索偿投诉委员会裁决
- 主席:独立人士担任,获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批准
- 2名业外人士
- 2名保险业人士
- 非索偿相关的投诉个案
- 一旦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和解,他们可以从保险投诉局所储存具有相关经验和资格的调解员名单中,选择调解员以进行调解。
6.2 香港保险中介人的规管
6.2.2《保险代理管理守则》
6.2.3 《保险经纪的最低限度要求》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业务代表资格:
=18岁
- 香港永久性居民 或香港居民而起工作签证条款没有限制他出任保险代理、负责人或业务代表
- 完成中五
- 通过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
- 持续专业培训计划
6.2.3d 最低限度规定的细则
专业弥偿保险: MIN(MAX(>=300万港币, 经纪总收入2倍(过去12个月)), 7500万港币)
6.2.3e 年度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
- 经审计财务报表:营利及盈亏状况
- 核数师报告:核实经纪符合法定要求
- 保险经纪 > 保险经纪团体:财政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
- 保险经纪,保险经纪团体 > 保险业监管局: 有关财务期限完结后六个月内。
6.2.4 发牌
保险中介人牌照申请人:必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并同时适用于续牌申请。
申请人属于商号(即独资经营人、合伙或公司):其所有的控权人、合伙人和董事(如果适用)必须属于与进行该等业务系列的受规管行动有联系的适当人选
"适当人选"的断定
- 个人的准则
- 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
- 称职地并公正地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能力(胜任能力)
- 信誉、品格、可靠程度、诚实及诚信
- 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 其他相关事宜
- 商业实体的准则
- 称职地并公正地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能力(胜任能力)
- 信誉、品格、可靠程度、诚实及诚信
- 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 其他相关事宜
负责人
- 每个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和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委任最少一名负责人,监督受规管活动的进行。
- 负责人须最少具有2年的保险业管理经验。
6.2.5 其他监管措施
获授权保险人委任的最高数目
- 任何人最多可获4名获授权保险人委任为"持牌人士"。
- 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人不得超过2名。
6.2.5.1 《持牌保险代理人操守守则》
非附属法例,不具法律效力。
- 一般原则1 - 诚实及持正
持牌保险代理人应行事诚实、有道德及持正- 准确的陈述及介绍
- 合规
- 骚扰、强迫或不当影响
- 防止贿赂
- 一般原则2 - 公平行事并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
持牌保险代理人应一直公平对待客户的,并以其最佳利益行事- 公平、公正及以客户的最佳利益行事
- 提供公平及公正并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的受规管意见。
- 一般原则3 - 以谨慎、技巧和努力行事
- 一般原则4 - 胜任提供意见
持牌保险代理人应具备适当程度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及只可进行该代理人所胜任的受规管活动- 产品知识
- 清楚其知识的局限性
- 一般原则5 - 资料披露
- 一般原则6 - 意见的合适性
- 一般原则7 - 利益冲突
- 一般原则8 - 客户的资产
7. 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问题
7.1 保险中介人对保单持有人的责任
保险中介人(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人)
- 不诈骗/行为公平合理
- 不能加诸不当影响
- 不能不公平地从客户身上获得好处
- 所有行动必须合法:遵守法律的字句,遵守法律精神及良好保险做法。
- 没有违反法例,免受刑事指控/处罚。
保险经纪
- 保险经纪是保单持有人的代理人。 对被保险人负上代理法下的法律义务及责任。
- 经纪的最低限度规定:客户款项 / 以最高诚信执行职务 / 合适人选责任
- 被视为保险业的专家,须独立于任何一个保险人之外。以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提供不偏不倚意见。
- 必须受专业弥偿保险承保,如专业疏忽保单持有人便有权向保险经纪提出诉讼。
保险代理人
- 委托人是保险人,对保险人负上基本责任。
- 所有保险代理人必须书面委托,收到代理合约的约束。
- 因不当履行职责而被判须负法律责任的机会比较小。
- 法例就获委任保险代理人在订明的情况下所作的行文,向有关的保险人委以转承责任。
7.2 保护个人资料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个人资料: 任何资料(包括意见的表达)
- 直接或间接地与活着的个人(资料当事人)有关;
- 籍此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核实某人的身份;及
- 有方法利用某种方式接触或处理资料。
保障资料原则:
-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方式
此原则描绘如何合法和公平地收集个人资料,及当资料使用者收集某人的个人资料时,必须向该资料当事人提供的讯息。 - 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及保留期限
资料使用者须采取合约规范方法,以防止转移予该资料处理者的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超过处理该资料所需的时间。 - 个人资料的适用
- 个人资料的保安
- 资讯须在一般情况下可提供(公开政策和做法、所持个人资料的种类及使用目的)
- 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
豁免: 私隐权不是绝对的。须向拥有合法知情权的人提供某些资讯。
- 为家居/娱乐目的持有
- 由雇主持有、与雇佣有关
- 可能对公众或社会利益构成损害。
7.3 歧视
7.3.1 针对歧视的法例
平等机会委员会负责执行的针对歧视的法例:
- 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 《性别歧视条例》
- 残疾 《残疾歧视条例》
- 家庭岗位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 种族 《种族歧视条例》
7.3.2 保险中的"公平"歧视
- 有关待遇是籍参考可合理依据的来源所得的精算数据或其他数据而给予的;及
- 以该等数据及任何其他有关因素而言,有关待遇属于合理
保费率:
- 人寿保险: 女 < 男
- 年金: 女 > 男
个人意外保险
- 保费限制:健康正常人士 < 身体残疾的人士
7.3.3 保险中的不公平歧视
汽车保险:
- 保费/条款: 女 > 男
火灾:
- 拒绝提供保障给离婚/单亲女性
7.4 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
容易被利用作为进行洗钱或恐怖分子筹资活动工具的长期保险合约:
- 单位相连或可分红的整付保费合约
- 可储存现金价值的整付保费寿险保险单。
- 固定及变额年金
- (二手)储蓄寿险保险单
在香港,有关的法例: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结构)条例》(打击洗钱条例)
-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
-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
7.4.6《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 目的:
- 提供有关洗钱及恐分子资金筹集的一般背景资料
- 以助制定及执行相关经营领域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符合法定及监管规定。
- 金融机构应执行适当的政策、诚信及管控措施(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委任一名合规主任及一名洗钱报告主任、合规及审核职能、及职员甄选和培训)
防止贪污
廉政公署(廉署) (ICAC: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提供免费和保密的防贪服务/意见
提供防贪培训课程及倡廉活动
罚款50万元
监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