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earance
香港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IIQE)卷三:长期保险
0. 概述
考试形式
考试时间75分钟,50道单选题,每题1.5分钟。
及格分数70分,即最少需答对35题。
章节及试题比重
- 人寿保险简介 10%
- 人寿保险及年金的种类 20%
- 保险利益附约及其他产品 24%
- 阐释人寿保险单 24%
- 人寿保险程序 22%
报名地址
https://www.peak.edu.hk/exam/econline/zh/mode/iiqe
1. 人寿保险简介
1.1 寿险定义:
人寿保险的最初及最基本目的:保险公司承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尤其在早逝的情况下),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最初,保险单有效期较短,只有暂时性的风险情况提供保障 (例如:海上航行)
个人寿险需求:
- 教育经费
- 残疾收入
- 偿还按揭资金
- 退休收入
- 受养人的生活开支
- 应急资金
- 善终开支
业务寿险需求
- 合伙人
- 企业拥有人
- 关键人物
- 雇员福利
1.2 寿险原则
寿险原则:可保权益,近因,最高诚信
1.2.1 可保权益
- 缺乏可保权益的后果:合约属无效
- 可为谁的生命购买保险(具有无限金额的可保权益):
- 对自己
- 对配偶
- 父母/监护人就未成年人(<18岁)享有可保权益
- 任何基于其他血缘关系/家庭关系所订立的保险在技术上都是无效的
- 对其他人的可保权益:根据判例法,必须具备可以用金钱来估值的权益
- 债务人(保额 = 贷款额 + 应计利息)
- 生意合伙人(例如:表演者、音乐家)
- 合约关系(例如:演唱会歌手、职业运动员)
- 关键人物 人寿保险 /关键雇员人寿保险
- 保单须注明享有可保权益的人的名字/数额
- 只有在合约开始时才需要有可保权益
- 离婚后,债务偿还后,将保单转让后,保单仍然有效
- 保单所有人可把人寿保险合约转让给第三者,即使该第三者对受保生命缺乏可保权益。
- 为了绕过可保权益的规定而作出的行为是无效的;该合约从起保日开始便属无效,因为事实上的被保险人(即预定承让人)缺乏所需的可保权益。
1.2.2 最高诚信
- 投保人主动披露所有重要事实 (重要事实:在订定保费或决定是否承担风险方面会影响一名审慎的保险人的判断的任何情况)
- 需要提供被问及的资料
- 需要提供不被问及的资料
-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程度
- 不管保险人有没有提出要求
- 不能期望投保人披露他有理由不可能知道的情况
免体检的投保
- 如果保险人没有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 > 保险人很难指称投保人因没有披露投保申请书/申请表内没问的问题或事情,而构成了不披露重要事实。
要体检的投保
- 保险人不能因为合资格医疗人员的失职/诊断错误而为难投保人。
身体检查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 测试前要解释要求资料原因
- 投保人有权了解有关的结果
- 要体检投保单补充口头资料。
保单所有人违反责任
- 违反最高诚信,保险人有权推翻合约。
- 不可异议条款:保险生效一段时间后(如2年),没有证据证实欺骗行为,保单的有效性不容异议/质疑。
1.2.3 其他保险原则
1.2.3a 近因
- 涉及识别索偿个案中造成损失的主要和有效原因
- 适用于所有保险种类
- 人寿保险中,除非在自杀除外责任条款或意外死亡保险利益附约适用的情况下,否则,死亡的原因并不十分重要。
- 人寿保险保单中,甚少包含除外责任,自杀仅限一段期限内构成除外责任。
- 与索偿有关的原理,在寿险中的应用有限
1.2.3b 弥偿 & 分担 & 代位权
- 人寿保单 = 利益保单(Benefit Policies) 而非弥偿保单
- 人寿保单一般不受弥偿原则所规限,每份保单都必须全额赔偿。
- 弥偿对一般保险非常重要;分担只适用于一般保险。
- 代位权不适用于人寿保险
1.3 寿险保费的计算
传统标准:
- 充足的
- 公平(公正)的
计算保费的因素:
- 死亡率
- 利息
- 开支(附加保费:额外或附加费用)
- 营运开支(营运成本、佣金、税款等)
- 应付紧急事件的费用(新疾病、灾难等)
- 其他因素
毛保费 = 净保费 + 附加保费(开支)
- 净保费:在正常统计预期下足够支付死亡索赔所须向保单所有人收取的金额。(死亡率+利息)
- 附加保费(开支):内部营运成本、业务通常开支、应付异常死亡率金额、税款、佣金
分红或不分红: 保险费率, 分红保单 > 不分红保单
美国保单 USA
- 分红(PAR: Participating insurance)
- 不分红(Non-PAR: non-participating insurace)
- 保单红利/红利(dividends)
- 与周年宣布时支付
英国保单 UK
- 有利润(With-Profit)
- 无利润(Without-Profit)
- 英式红利/红利(bonuses)
- 复归的/期末的(即只支付保单利益时一起支付)
自然保费(厘定)制度:
- 保费并非固定,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独立计算。
- 准确反映受保生命的自然风险状况(如:年龄)
- 短期后果:年龄增长,死亡风险亦增加,保费也会每年增加。
- 长期后果:
- 续保率减少
- 出现逆选择(或称不利于保险人的选择)
- 风险不平衡现象(未能满足大数法则的标准)
- 现在已没有保险人实行
均衡保费(厘定)制度:假设死亡保险金额不变,合约有效期内保费不变
- 短期后果
- 不变的年保费
- 早期(超额)保费 + 利息收入形成一个基金或储备
- 累积现金价值
- 长期后果
- 现金价值及退保价值
- 保单抵押贷款
- 不能作废条款
- 清缴保险(保额)
2. 人寿保险及年金的种类
基本功能:在什么情况下可支付死亡保险金
- 指定时期内
- 任何时候
- 特定日期或那日期前
基本变数:
- 可转换
- 可续保
- 分红/不分红
- 附加条款/附约/批单
基本问题
- 你希望寿险为你做什么?
- 你需要多少人寿保险保障?
- 你能够并且愿意支付多少保费?
人寿保险类别
- 传统的人寿保险类别:
- 定期寿险
- 储蓄寿险
- 终身寿险
- 非传统的人寿保险类别:
- 万用寿险
- 单位相连长期保险
- 年金及退休金
- 团体及个人保险计划
2.1 传统的人寿保险类别
2.1.1 定期寿险 = 短期人寿保险
- 最便宜的保障形式
- 一般是不分红的
- 没有现金价值
支付保单利益的情况
- 受保生命在特定期间或时期内死亡
- 死亡发生时保单是有效的
定期寿险类型:
- 定额定期
- 递减定期
- 信用寿险
- 借款人未完全偿还欠款前死亡
- 直接向贷款人支付贷款余额
- 通常以集体的形式卖给贷款机构
- 就借款人的生命提供保险
- 保贷款人的利益
- 家庭收入寿险
- 承诺在指定期限的剩余部分内,每月向受益人支付指定金额的死亡保险金。
- 总支付金额按时地递减
- 抵押赎回保险/抵押保障保险 (Mortgage redemption insurance)
- 提供一笔与一项抵押贷款的递减余额相符的死亡保险金
- 投保时按照偿还的计划设定保额及其后的递减额
- 以联合寿险方式订立(如夫妻),利益将于首名受保生命死亡时支付
- 个别联合寿险计划或会在第二个死亡发生时再次付款,以协助支付殡葬成本和费用
- 保按揭人的利益
- 信用寿险
- 递增定期寿险
- 基本概念:使保险利益维持其购买力
- 死亡保险金按年或按其他相隔期间递增
- 可固定百分比
- 也可按综合消费物价指数
- 保费按比例增加
可续保定期寿险
- 投保人有续保的权利
- 无须提交可保性(健康)证明
- 新保费按照到达年龄计算
- 一年定期保单通常都是可续保的(每年可续保定期寿险)
- 可能涉及逆选择,会加上一些限制:
- 续保保额 <= 原来的保额
- 限制续保次数(例如:三次)
- 保险费率 > 不可续保的保单
可转换定期寿险
- 将保单转换为永久计划
- 无须提供可保性(健康)证明
- 永久计划的保费以受保人到达年龄计算
- 可能涉及逆选择,会加上一些限制:
- 超过某年龄不能转换(如55或65岁)
- 保单生效一段时间后不能转换(例如过了指定保险期的一半/指定年数)
- 保额:永久计划 <= 定期寿险
2.1.2 储蓄寿险 = 定期寿险 + 纯生存保险
- 受保人生命在该期间内死亡/活到指定定期间结束时(保单已经期满),给付保额
- 死亡索赔/期满索赔
- 保费并不便宜,所以在香港并不流行
- 按年缴付/整付保费
- 分红(有利润) / 不分红(无利润)
2.1.3 终身寿险
- 保单将会于受保生命去世时支付保额
- 但当受保生命活到用来计算保费的那份死亡表上的最长寿年岁时(99或100岁),保险人支付保额,合约终止
- 保费缴付方式
- 终身缴付(称为纯粹寿险单/连续缴费终身寿险单)
- 于限定期间缴付
- 于年龄有关的限制
- 分红/不分红
- 可增加保费/改变保额
- 等级保费保险单:固定的保额,其保费定期(例如每3年)增加一次,直至保费达至余下保险期的均衡保费的水平为止。
2.2 非传统的人寿保险类别
2.2.1 万用寿险
- 灵活保费
- 可调整的死亡保险金(增加保险利益可能需要提供可保性证明)
- 分别列示各定价因素:
- 保障的纯成本
- 利息
- 开支
- 年报, 送交有关保单所有人
- 死亡保险金选择(保额 / 保额 + 现金价值)
- 累积现金价值
2.2.2 单位相连长期保险 = 相连长期保险 = 投资相连长期保单
- 保单价值与特殊单位化基金/单位信托的单位挂钩
- 可以与股票/固定利息投资/各种现金和其他资产类型的基金挂钩
- 保单价值随着这些资产的总值的移动而波动
- 属于投资的保险产品,其价值可能会上升/下跌
- 任何类型的寿险都可以是单位相连的,最常见:终身寿险/储蓄寿险
- 全部或部分保费将以当时的基金价格,购入基金单位
- 保单价值随所挂钩的基金单位的价值变动而波动
2.3 年金及退休金
2.3.1 年金
- 年金持有人/年金购买人: 付出年金代价(一笔或一连串付款)
- 收款人/年金标的人/年金领取人/合约持有人:周期性收取年金利益款项
即期年金 vs 延期年金
即期年金
- 以整付(趸缴)方式购买
- 年金利益于年金购买后的第一个年金期(即两个连续预定付款日期的相距时间,如一个月)完结时开始支付。
延期年金
- 可以整付或分期保费购买
- 年金利益并非即时,而是从某个特定时间或年金标的人/年金领取人到达某个特定年龄后才开始予以支付。
- 延期年金保单包括两个阶段:累积期 和 年金期。
- 在累积期内,保单持有人在一段时间内定期缴付保费,然后有一段延期时间,让保险人通过投资令以付金额增长。
- 累积期完结后,延期年金保单会分年结算,而年金期宜会开始,年金领取人可以在年金期内定期收取年金。
年金的变化
- 确定年金 (=N)
- 仅于规定年期内定期支付年金利益
- 不论年金标的人在此期间是否已死亡
- 终身年金(不明白)
- 于年金标的人在世时 / 死后提供周期性保险利益付款
- 确定期间终身年金/保证年金 (>=N)
- 至少于指定年期内支付利益
- 如果年金标的人在该年期完结后还活着,年金更会给他终身支付利益。
- 临时终身年金 (<=N)
- 与指明年期间内,当年金标的人还活着时支付年金利益。
2.3.1a香港年金计划(HKMC Annuity Plan) - 一个公共即期终身年金计划
- 供 >=65岁香港永久居民认购 (官网60岁以上)
- 收起整付保费
- 向年金标的人(年金领取人)提供保证每月年金款项
- 最低及最高保费金额:$50,000 ~ $3,000,000
- 保证期:从保费起缴日开始直至年金公司所付的保证每月年金总额达到以缴保费的105%。
- 提供最低保证金总额(即以缴纳保费的105%),于保证期内年金领取人身故,指定受益人将可收取:
- 每月身故赔偿金(即尚未支付的保证每月年金款项),直至累积款项达到最低保证总额(即已缴保费的105%)为止,或
- 一次性身故赔偿金(保证现金价值或已缴保费的100%之较高者)
- 退保: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保证期内申请退保,以换取退保价值
- 特别款项提取:保单持有人可于保证期内,申请提取特别款项以支付在香港进行的医疗或牙科开支。
2.3.1b 延期年金保费的税务扣除
缴付承保自身/其配偶的合资格延期年金的保费&强积金可扣税自愿性供款 > 享有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的税务扣除。
每人每年 ¥60,000上限;配偶作为联合年金领取人,须缴税的夫妻可申请合共$120,000的扣除。
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QDAP:Qualifying Deferred Annuity Policy)
《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指引》(指引19) - 保单特点
- 缴付的最低保费总额 >= $180,000
- 最短保费缴付期: 5年
- 最短年金期: >= 10年
- 支付年金款项的频率: 最低限度为每年一次
- 年金期: 最早由年金领取人年满50岁开始
- 保单货币:并无限制
- 不因保单失效而获利:退保价值应尽可能设定在保险人不会因保单持有人提前终止保单而获利的水平。
2.3.2 退休金
- 按月向已退休的人提供收入利益,直至该人去世。它可以包括年金。通常为政府机构为公务员而设。
- 非政府机构 - 公积金计划。在退休或其他指定的时间,一次过支付一笔利益。
- 2000年12月开始实施强制公积金制度。
2.4 团体保险 = 总团体保险合约
雇员福利计划 - 雇主向员工提供某种形式的人寿保险作为福利
- 合约双方
- 保险人
- 团体保单持有人(雇主/会所/工会/体育协会)
- 团体被保险人(团体受保生命/受保人)
- 计划
- 供款计划(雇员须分担保费供款)
- 非供款计划(成员个人无须为保费供款)
- 合资格团体
- 单一雇主
- 组织团体(不是为了买保险而成立的组织团体)
- 多个雇主的团体(multiple-employer group)(由不同公司的雇员组成的团体参加同一计划)
- 核保
- 集体核保
- 通常不会要求详细的个人资料
- 个人的合格性
- 是否合资格参加由雇主决定
- 在职工作条款:保险生效时,每个独立被保险人是受雇的&在职的(没有生病或休假)
- 中止保险
- 离职
- 未能缴付所需保费
- 转为个人保险保单
- 允许个人从团体保单转为个人保险保单
- 但只限于制定时期内转换
- 拒绝参与保险计划
- 在开始时拒绝参与
- 如果该人日后改变主意,可能被要求提供可保性证明(以抵消逆选择的出现)
3. 保险利益附约及其他产品
- 附约/附加条款/批单(endorsement), 扩展/限制该合约应付的利益。
- 用于免除保单责任的附约 = 豁免承保附约
- 豁免是个自愿方式某项权利或取消某项规则的条件的行为
残疾保险利益
受保保单所有人遇到某种形式的身体残疾时适用的
- 残疾豁免保费(Disability Waiver of Premium) = 豁免保费附约(WP Beneft Rider)
- 保障
- 受保保单所有人完全伤残时保险人放弃收取续保保费的权利
- 保单依然有效,继续产生现金价值/红利
- 等候期(=起赔期限/起赔期间):三或六个月
- 特点
- 年龄限制: 15-65岁
- 残疾期间,不得变更支付保费的频率
- 有些保单规定转换为每月支付模式。
- 保障
- 残疾收入(Disability Income)
- 保障
- 在完全残疾期间提供收入
- 完全残疾期间,保单依然完全有效
- 等候期(=起赔期限/起赔期间): 一个月至六个月
- 特点
- 应付伤残收入额: 定额或收入公式(收入额=伤残前收入的某个百分比-其他伤残收入的利益)
- 并非贷款或预缴
- 在完全残疾期间内死亡,支付基本保单的保额。
- 保障
- 除外责任
- 蓄意伤害自己身体所造成的残疾
- 从事违法活动时导致的残疾
- 保单生效前已患的疾病
- 战争时服兵役导致的残疾
意外死亡及丧失肢体(AD&D: Accidental Death and Dismemberment Insurance)
- 不会为同一次意外事故,同时支付死亡保险利益及丧失肢体保险利益
- 意外死亡: 额外支付一笔与基本保单的保额相等的保险利益
- 意外死亡保险利益:死亡必须由意外身体受伤而直接引起的,并于所有其他原因无关,并于该受伤的一年内发生。
- 称为双倍赔利益(Double Indemnity Benefit)
- 意外丧失肢体
- 丧失两肢/双目失明 > 支付一笔与意外死亡保险金相等的款项
- 丧失单肢/单目失明/遭受较轻微的指明受伤 > 规定比率
- 除外责任
- 蓄意伤害自己身体造成的伤残(例如因自杀所致)
- 与战争有关的伤残
- 从事违法活动时造成的伤残
- 航空伤残(购票乘客则属例外)
丧失肢体定义
- 丧失肢体/丧失视力
- 实际丧失(由手腕/足踝关节或以上完全断离)
- 丧失功能
其他意外保险利益
- 严重烧伤
- 每周津贴
- 住院津贴
- 双倍赔偿
除外责任
- 蓄意伤害自己身体造成的伤残(包括任何时候的自杀)
- 战争引起的伤残
- 参与违法活动时造成的伤残
- 疾病(除非由意外事故引起)
- 生育及怀孕引起的伤残
- 参与危险运动时造成的伤残 - 按照个别运动项目的定义
3.3 提前支付死亡保险利益 = 生前支付保险利益附约
- 在受保保单所有人处于订明的严重情况下,尽管他仍然在生,但保单所列的全部或部分死亡保险金已可支付给他。
- 原因:在极度精神紧张、悲哀或生命受威胁的情况下
- 合资格计划:大额保单
- 提前支付的保险利益数额会从将来的死亡保险金中扣除
- 受益人及承让人均需签署弃权声明(解除责任凭证)
3.3.1 危疾保险利益(Critical Illness Benefit)
- 须主诊医生发出报告确认受保保单所有人
- 患上指明疾病
- 患上终末疾病并只有<=12个月的寿命;或
- 必须接受指明的医疗程序
- 允许全额支付死亡保险金,一次性给付。
限制:- 危疾保障仅适用于 <=80岁
- 仅适用于标准风险
- 多重疾病合复发性的疾病可能不会获得给付,某一两类疾病或属除外。
- 等候期: 诊断须于附约生效了90天后作出的
- 豁免保费
- 有些附约承诺豁免于所界定的丧失工作能力发生了三个月后到期的所有续保保费。
3.3.2 长期护理附约 (Long-Term Care(LTC) Benefit)
- 因某些疾病而须接受长期护理
- 医生证明
- 已失去指定数目的日常起居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
- 在认可的护理院护理,每月的利益 > 死亡保险金的2%。
- 在家中由正或注册的护理员护理, 每月的利益 > 死亡保险金的1%
- 最高支付死亡保险金的 50% - 100%
- 90日等候期
- 保单已生效 > 一年
- 这种产品目前在香港并不常见
- 豁免保费
3.4 医疗保险利益
- 在早期,被认为是意外(人身意外)保险组合的一部分
- 在近期,人寿保险人以人寿保险附约的形式提供。
- 单独作为一张一般保险保单
基本计划
- 住院费用
- 私人护理
- 外科医生、麻醉师及手术室费用
- 住院病人内科医生
- 住院病人专科医生费
- 门诊病人的跟进护理
- 免费全球性支援
自选医疗计划
- 缴付额外的保费,为基本计划中各项保障提供更高的保障限额。
主要除外责任
- 保单生效前已患的疾病
- 与怀孕和生育有关的开支
- 涉及吸毒或其他滥用药物、蓄意伤害自己身体和透过性接触传染的疾病
- 与艾滋病或免疫力缺乏症有关的症状(有时只在保险的首五年列为除外责任)
- 先天性畸形的治疗
3.4a 自愿医保计划
保险公司推出经食物及卫生局认可的个人偿款住院保险产品(简称:认可产品)
- 令市民更容易获得个人住院保险
- 提升个人住院保险的质素和透明度
- 愿意及有能力使用私营医疗服务
税务扣除:
- 纳税人为其本人或所有指明亲属缴付的认可产品的合资格保费,可做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的税务扣减。
- 指明亲属:配偶和子女,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和兄弟姐妹
- 不论获多少张保单承保,每年扣减所涉的保费上限为每名受保人8,000元,但可申请扣减的指明亲属人数不设上限。
3.5 可保权利益
可保性定义: 按照正常的核保和商业准则,某一风险是否可保。
影响可保性的常见因素:准受保生命的健康状况
3.5.1 保证可保利益(Guaranteed Insurability (GI) Benefit) = 预批购买选择(Guaranteed Purchase Option)
保单所有人有权在**指定的备择日期/行权日期、指定年龄或指定事件(结婚/子女出生)**发生时: 购买增额保险而无须提供可保证明。
限制
- 增额保险 <= 原有保单面额
- 可以限于40岁之前行使
3.6 生活指数调整利益(Cost of Living Adjustment(COLA) Benefit)
- 通货膨胀调整,不涉及通缩
- 通货膨胀足以降低货币的购买力
- 指明保额的长期保险必须考虑
- 为残疾的受保保单所有人提供定期增加的残疾收入保险利益。
- 增加数目与独立指数挂钩(例如:综合消费物价指数)
4. 阐释人寿保险单
在香港保险市场:
- 人寿保险倾向采用美国及北美常见的保单用于
- 一般保险主要采用源自英国的保单方式
完整合约条款
完整合约 = 保险单 + 附约 + 投保单复印本
- 称为封闭式合约
- 保险公司指定的高级职员才有权更改保险合约
- 除非以书面形式给出,否则对该合约的修改不会生效
- 除非得到保单有人的同意,否则不能修改该合约。
人寿保险在索偿时必须出示保单的正本。
不可异议条款 = 不可争议条款
保单发出日起计已生效两年后,保险人不能对保险合约有效性提出异议(质疑),除非证实欺诈行为(按照香港法律)。
宽限期 = 宽限日期
- 保费到期日之后保险保障仍然维持有效的一段时间
- 为期至少30天或31天
- 不适用于保单的首期保费
- 宽限期内缴付的保费被视为准时缴付
- 并非免费保险期
- 对于非传统的保单种类(例如万用寿险),可能会有特殊的条款。
宽限期结束时仍未缴清保费:
- (英式)保单:由保费到期日开始失效
- (美式)保单:会在宽限期届满时失效
受益人
条件:受益人在受保生命去世时还活着。
- 指明受益人:受益人(一人或一方)
- 概括式指定:例如:我的子女/我们的兄弟姐妹
- 第一顺位受益人/第一受益人 > 次顺位受益人
- 可撤换受益人: 允许保单持有人变更
- 不可撤换受益人: 撤换须经受益人书面同意。
- 申索人:保单受益人、承让人、保单受托人、信托受益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代理人。
根据《已婚者地位条例》,保单持有人如为其配偶/子女的利益而购买寿险单,将达到建立一个(法定)信托的效用,从而令其配偶/子女成为该保单的实益拥有人。保单所有人则成为受托人。
- 本条适用于以下人寿保单或储蓄寿险保单︰单内述明是为受保人的妻子、丈夫或子女的利益而投保,或其明订条款的用意是将某项利益授予受保人的妻子、丈夫或子女。
- 该保单须设立一项以单内所指对象为受益人的信讬。
- 只要该项信讬的任何部分尚未履行,根据该保单须支付的款项不得构成受保人的部分产业或受其债务所规限。
- 如证明令投保生效及缴交保险费是意图欺诈受保人的债权人,则债权人有权从根据该保单须支付的款项中,收取一笔相等于上述已付保险费的款额。
- 受保人可藉保单,或以其亲自签署的任何备忘录,委任一人或多人为根据保单所须支付款项的受讬人,并可不时委任新受讬人及就委任新受讬人及根据上述保单须支付款项的投资事宜,作出规定。
- 若无委任上述受讬人,则投保生效后,有关权益须立即归属受保人及其合法遗产代理人以信讬形式执行前述目的。
- 获正式委任为受讬人的收据,若无此委任或若无给予保险商通知,则受保人的合法遗产代理人的收据,对保险商而言,即为保单所保之数或其价值的全部或部分的偿付。
不能作废条款
- 自动保费贷款条款(APL:Automatic Premium Loan)/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 保单不会因为中断缴付保费而失效。现金价值会被用作支付到期保费直至用完为止。
- 保单的持有人决定不再为保单缴付任何保费,他有权:
- 退保现金价值(退保价值)(cash surrender value): 中止保单时获付退保现金价值
- 减额清缴保险(Reduced Paid-up Insurance): 利用净现金价值作为整付保费,购买与原保单所提供的计划相同的但保额较低的人寿保险。
- 展期保险(Extended Term Insurance): 利用净现金价值做整付保费,购买与原保额相同的定期寿险,定期寿险的保险期则取决于该净现金价值由多少。
4.6 保单抵押贷款
- 利用现金价值做抵押,向保险公司借入款项
- 贷款用途无任何限制
- 贷款金额的上限 = 现金价值 - 1年的贷款利息
- 利率或设有订明的上限
- 保单所有人自行决定还款多少和何时偿还,而任何未还的利息会成为保单抵押贷款的一部分。
- 未偿还贷款额(包括任何未偿还利息)会从应付的死亡保险金或退保价值中扣除。
复效 = 保单复效
- 已经失效(已死)保单重获生命。
- 需于规定期间内提出要求(一般五年)
- 只适用于已失效的(而非退保的)保单
复效条件
- 缴清贷款连利息
- 补付已到期但未缴清的保费及其利息(按订明利率计算)
- 复效费
- 提供持续可保性(健康状况良好)的证明
- 另一段可异议期
- 另一段自杀免责期
误报年龄或性别
- 赔案前发现
- 保费不变,保额上下调整。
- 保额不变,收/付保费差额
- 赔案/索偿后发现
- 保险利益金额上下调整,以反映应该能获得的利益金额。
- 最常见的英式做法,保险金额只能向下调整。如果误报的年龄/性别显示已缴付的保费过高,保险人会退还超额支付的保费(不包括利息),而不对应付保险利益作出向上的调整。
4.9 转让
享有权:权益时复归的,保单所有人根据该合约的权利毫无疑问地获得承认,但他尚未能实际享用该项保险,直到未来某日或某件事发生后。
转让权
- 《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 容许籍订明手续来转让据法权产。
- 据法权产: 一项只可籍法律行动而非事物管有来执行或申索的个人权利。 例:对保险合约的权益/债权/支票/专利
- 转让可作为执行合约/馈赠的手段
- 寿险单包含转让条文
- 转让自向保险人发出通知那一天起生效
- 转让利益,而非负担(如支付保费的义务)
保险人的角色
- 收到书面通知才承认
- 对转让的有效性无须负责
- 如保单涉欺诈行文,可提出免责辩护
- 可执行本应对转让人的抵销权利
- 承让人只收净保单利益
- 因承让人继承转让人一切权利和补救
转让限制
- 不得侵犯不可撤换受益人的既得权利
- 不能为非法目的而安排转让(如洗黑钱)
- 只能以一次过/整笔保险利益支付承让人
转让类型
- 绝对转让: 不可撤销地转让对寿险单的一切拥有权。
- 抵押转让
- 暂时性的,以保单作为贷款的质押担保。
- 承让人的利益限于贷款金额连利息,并赋予转让人复归权,于完全还款之后取回权益。
- 已发通知的抵押转让生效时,转让人不能获取保单抵押贷款或退保
红利选择
分红保单于适当时候分发红利,方法有三种:
- 现金红利
- 即时应付给保单所有人
- 现金
- 缴付未来保费
- 购买为期一年的定期寿险
- 存放在保险人处以赚取利息
- 购买清缴增额保险
- 英式红利保单于保额支付时才支付红利
- 即时应付给保单所有人
- 复归红利
- 期终额外红利
如果保险所有人没有作出上述选择,保单会采用:自动红利选择
- 存放保险人处赚取利息
- 购买清缴增额保险
赔付选择
给付保单利益时,受益人/保单所有人有赔付选择
- 整笔支付
- 定期支付
- 终身受益
- 利息选择
- 定额支付
自杀条款
- 自杀免责期一年,无须支付死亡保险金,通常规定退还已缴保费。
- 证明死亡是由自杀引起的,是保险人责任
- 保险人也可以通融赔付(即法律上并非必要的)
5. 人寿保险程序
相互保险公司
- 没有股东
- 由分红保单持有人拥有
- 由董事局及高级管理层控制
- 不用与股东分享公司的利润
- 有一定的缺点,特别是需要筹集新股本时
营利公司(或称股份公司)
- 最普遍的公司结构
- 是由股东共同拥有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一旦股东完全清缴他所拥有的股票的价值,便不必再为公司的亏损或资本需求提供任何额外的资金。
典型公司运作结构
- 会计部
- 精算部
- 产品定价
- 估值: 包括资产与负债价值的计算。估值的方法重大地影响公司的偿付准备金和可分配盈余的金额。
- 理赔及再保险(计算及预测)
- 管理报告: 公司高层管理者必须得到关于储备、盈余以及其他关键事项的可靠资料。
- 顾客服务(又称保单所有人服务 POS)
- 更改保单
- 通讯
- 文件整理
- 保险权益管理:现金价值,保单抵押贷款,红利
- 收取保费
- 核保
- 风险评估:风险的选择、评级以及按需要附加限制条款等技术性问题
- 体检要求
- 再保险:决定所需的再保险程度并针对个别风险情况,作出适当的再保险安排
5.2 投保
由于人寿保险合约一旦生效,保险人便不能把它取消,因此显得更重要。
投保手续的一般规则
- 必须提供所有重要事实
- 投保人须亲自填写投保单
- 避免改动及修正投保单
- 全面回答所有问题
须考虑的重点
- 订明所需生效日期
- 证实身份(投保人、受保生命)
- 确定下/前一个生日年龄是影响保费的一个重要因素
- 个人资料(职业、住址、家庭病史)
- 签署(投保人/受保生命) > 不会写字 > 符号/图章 + 两个见证人,保险代理人可作其中一人
补充要求
- 寿险代理人报告
- 缴付保费方式
- 可保性证明
- 核保问卷
5.2.2 收据及保单生效
附条件保费收据(Conditional Premium Receipt)
- 保险人同意保险于投保时即开始生效,但必须在事后能确定投保人在投保时乃属按照标准条款具有可保性才有效。
立约保费收据 = 临时保险协议(TIA:Temporary Insurance Agreement ) = 不附条件保费收据
- 收据本身是一份合约,独立于其后任何可能签发的保险保单。
- 保障由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并缴清有关保费之日开始生效。
- 保障期限于指定的日数(60/90天)
暂保单(Cover Note)
- 在非人寿保险中,亦有类似文件以提供暂时性的、不附带条件、但可取消的保障成为暂保单(Cover Note)
- 暂保单通常只保障三十天,并且未必受是否缴付保费影响。
5.2.3 顾客服务
顾客服务的重要性
- 客户忠诚度:人寿保险中业务的持续与保留是非常重要的,因大部分成本和开支都在"开始时"支付的(保单被首次安排时)
- 客户拓展
- 生产力/盈利能力
怎样达致高素质的顾客服务
- 公司文化(以客为本)
- 权力与责任下方前线职员
- 建立监察客户满意程度的系统
- 提供实现目标的培训及技术
5.2.4 冷静期
- 香港保险业联会发出冷静期规定的守则
- 投保申请书/保单/通知书必须印上"冷静期"权益/届满日
- 冷静期的时段为:
- 将保单交付,或
- 将《通知书》发予保单持有人/其代表后,起计的21天,以较先者为准
- 自愿医保的产品提供者可提供更长的期限。
保单持有人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新保单,并取回冷静期权益
- 非投资相连保单:退还 = 100% 保费
- 投资相连保单和非投资相连整付保费保单:退还 = 保费 - 市值调整(MVA: Market Value Adjustment)
- 只可用来计算保险人于兑现资产时可能出现的亏损
- 保险人签发保单时支出的费用或佣金,不得计算在内
5.2.5 转保
- 将定期寿险转为终身寿险(或某些形式的永久保险)不会被视为转保。
- 诱导转保(Twisting)定义:作出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的言论或比较,诱使保单持有人以其他寿险保单取代现有保单,令保单持有人蒙受损失。
5.2.5c 《客户保障声明书》
5.2.6 (投资)相连与非(投资相连)保单的销售说明文件
- 相连保单退保说明文件
- 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要求
- 万用寿险(非投资相连)销售说明文件
- 由香港保险业联会的寿险总会指定
- 分红保单销售说明文件
- 由香港保险业联会的寿险总会指定
5.2.6c 分红保单销售说明文件
- 目的:确保准保单持有人最低限度获提供针对特定分红保单(万用寿险保单除外)所提供的利益概括说明
- 分红保单(或有利润保单):向保单持有人支付非保证红利
5.2.6a 相连保单退保说明文件
规定声明
5.2.7 派发红利
“汇集资金”:保险人随着提供了分红保单,而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展示出来的资产的全部,而之后保险人须为这些保单管理该等资产。
精算师会考虑汇集基金在特定期间的
- 业界情况(包括投资收益、费用、赔付金)
- 经济展望
- 如何公平的对待同一个汇集基金内不同类别/在不同时期投保的保单持有人 保险人一般会将红利平均派发,以减低短期大幅波动。
5.2.8《承保长期保险业务(类别C业务除外)指引》
- 保险业监管局依据《保险业条例》并经考虑国际保险监督联会所颁布的《保险核心原则、标准、指引和评估方法》而制定的。
- 规定保险人应在公司网站披露每个近期曾发出新保单的产品系列的:
- 非保证红利/英式红利实现率(适用于分红(或有利润)保单) 或
- 过往派息率 (适用于万用寿险保单)
- 产品的实现率:实际派发的非保证红利/英式红利除以销售时利益说明所述金额的平均数计算。
5.2.10 重要资料声明书 — 內地人士在港投购人身/寿险订单
- 保险业监管局发布,供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人遵守。
- 给内地客人签署的须是简体中文版本。
5.3 核保
- 确定风险程度: 技术性核保:对个别风险的潜在及预期风险进行评核
- 实质危险(Physical Hazard)
- 道德危险(Moral Hazard)
- 道德危险比实质危险较难确定
- 将建议风险分类: 以便保险人能够确定公平的保费
- 标准风险(Standard Risks)
- 次标准风险(Sub-standard Risks)
- 拒保风险(Decline Risks)
- 优良风险(Preferred Risks)
- 财务性核保:涉及对投保金额作出的评估,包括
- 预期保单所有人履行缴付保费责任的能力
- 所示风险程度 > 再保险安排
- 就同一受保生命已累积购买的保单计划
- 保额是否明显高于通常标准
5.3.2 医疗报告
医疗报告:由合资格医务人员提供资料
- 主诊医生:指通常或曾经向投保人提供医疗护理的医生或其他合资格的医务人员
- 体检医生:指在保险人的要求下为投保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医生,费用由保险人支付
主诊医生报告
- 须进一步调查投保单中所披露的某些健康资料
- 要求的保险金额很高
- 投保人年龄较高(例如:超过50岁)
特殊医疗问卷
- 保险人可能会向投保人的检查(或主诊)医生发出一份特别设计的问卷,以求获得投保人的某些疾病或身体状况的资料作进一步了解。
- 投保人有权知道要进行什么检查,需要有关资料的目的,及任何检查的结果。
5.3.3 次标准人寿及核保措施
- 拒绝提供保险
- 拒绝在目前受保
- 提供限制较多的计划
- 指定除外责任
- 附加保费: 附加百分比表(对个别风险收取足以反映其超额死亡率的附加保费)
- 设置保单负债
- 负债逐渐减少,直至一个指定日期便完全消失
- 适用于超额死亡率明显地处于下降趋势及属于临时性质的情况
5.4 签发及交付保单
- 签发保单之后
- 没有保单所有人的同意是不能取消或修改保单的
- 交付个人保单
- 由保险/销售代理人负责
- 交付团体保单
- 由保险中介人/该团体保险部代表监察:
- 总保单
- 保险凭证
- 成因登记卡
- 由保险中介人/该团体保险部代表监察:
5.5 售后服务 - 保单所有人(客户)服务部(POS:Policy Owner Services )
- 更改保单
- 保障种类
- 地址
- 受益人
- 保额:核保考虑
- 保单持有人
- 可能涉及法律或其他问题,包括核保/再保险/有意图的欺诈行为(如洗黑钱),必须小心处理
- 通讯
- 文件整理
- 复印保单
- 退保
- 转换计划
- 收取保费
- 保险权益管理
- 现金价值
- 保单抵押贷款
- 红利
5.6 理赔
期满索偿
- 和储蓄寿险有关
- 到期日之前保险人给保单所有人发信(提醒期满日期、支付金额/条件、附上解除责任凭证)
死亡索偿
- 必须确定死亡日期,因为它会影响递减定期寿险的支付金额,及任何红利/英式红利的计算
- 死亡证明(必须出示正本)
- 死因(自杀、意外、谋杀(如果证实杀人犯是受益人,法律(公共政策)是不容许杀人犯本人获益))
- 推定死亡由法庭裁决
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