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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IIQE)卷四:强积金
0. 概述
考试形式
考试时间2小时,80道单选题,每题1.5分钟。
及格分数70分,即最少需答对56题。
章节及试题比重
- 强积金制度简介 1%
- 规管架构 6%
- 强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 45%
- 强积金受托人 5%
- 强积金计划与投资 19%
- 职业退休计划与强积金制度的衔接安排 4%
- 强积金中介人 《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 20%
1. 强积金制度简介 1%
1.1 退休保障的需要
1.1.1 香港65岁及以上的人士所占的比例
- 2024: 23%
- 2034: 30%
- 2044: 33%
- 2054: 35%
- 2064: 36%
1.2 人口挑战
预期寿命
年份 | 男 | 女 |
---|---|---|
1981 | 72.3 | 78.5 |
2014 | 81.2 | 86.9 |
2064 | 87.0 | 92.5 |
1.4 强积金制度在香港整体退休保障框架下担当的角色
1994年,世界银行倡议的三大安老支柱:
- 由政府管理的强制性供款制度。
- 由私营机构管理及具备足额资金的强制性供款制度(强积金)
- 自愿性储蓄(例如个人储蓄及保险)
2005年,世界银行增加两根支柱至五大支柱框架
- 无须供款,由政府资助及管理的制度。
- 非正规支援(例如家庭支援)、其他正规社会保障(例如医疗及房屋)及其他个人资产(例如自置业)
1.5 强积金制度的特点
- 强制参与
- 就业为本
- 有關僱員及其僱主皆需要定期作出強制性供款 。
- 界定供款
- 由私营机构管理
- 具备足额资金
退休后的保障
在實施強積金制度前,本港只有約三分之一的工作人口享有退休保障。
隨着強積金制度的實施,本港已有約八成半的就業人口享有退休保障,他們分別參與以下不同的退休計劃:
- 強積金計劃
- 職業退休計劃
- 法定退休金或公積金計劃(例如為公務員或補助及津貼學校教師而設的計劃)
2. 规管架构 6%
强积金支付的发展里程
- 1995年8月: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第485章)
- 1998年: 《强积金条例》附属法例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A章)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第485B章)
- 1998年9月17日,成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
- 1999年: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费用)规例》(第485C章)
- 2000年1月10日,积金局从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正式接管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的工作。
- 2000年12月1日: 实施强积金制度
2.1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uthority(积金局 MPFA)
于 1998年9月17日成立。
职责: 确保《强积金条例》得以遵从;以及规、监督及监察强积金制度的运作
使命:
- 规管及监督私人托管的公积金计划。
- 教导就业人士认识退休储蓄,了解强积金制度作为退休生活保障支柱之一所发挥的作用。
- 推动改良公积金制度,使制度更具效率、更简便、更能满足就业人士的需要。
2000年1月10日,积金局从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正式接管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的工作。
2.1.1 积金局的职能
- 确保法例获得遵守
- 把公积金计划注册为强积金计划
- 核准受托人
- 规管核准受托人事务、活动
- 对与强积金计划有关的销售及推销活动,以及对提供强积金计划有关的意见,作出规管
- 监督核准受托人的注册强积金计划行政及管理工作
- 就强制性供款的支付,及在该等供款方面的管理订立规则或指引
- 提出与职业退休计划或公积金制度有关的法律改革
- 促进本港退休计划行业的发展
2.2 其他规管机构
- 保险业监管局(IA: Insurance Authority)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 Security and Futures Commission)
- 金融管理专员 (HKMA: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香港金融管理局)
2.2.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主要职能:
- 批准/认可与强积金产品有关的要约文件及市场推广资料
- 发牌给若干类别的服务提供者,包括负责管理投资组合的投资经理及从事证券借贷的保管人
- 监督和调查以证券为主要业务的有关注册强积金中介人。
2.2.2 保险业监管局
主要职能:
- 确保从事强积金服务的保险公司妥善运作,并有足够资产偿还债务,以符合《保险公司条例》
- 监督和调查以保险为主要业务的有关注册强积金中介人。
2.2.3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主要职能:
- 规管在香港参与强积金制度的认可机构(包括银行),不论其身份是保管人、强积金投资产品担保人,还是向受托人或保管人持续提供财政支援的机构;确保该等机构财政健全;及
- 负责监督和调查以银行为主要业务的有关注册强积金中介人。
注: 金融管理专员是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总裁。
2.3 强积金法例、守则、指引及标准
强积金法例包括《强积金条例》及三套主要附属法例:
- 1998年制定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
- 1999年5月制定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费用)规例》
2.3.1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
《强积金条例》是强积金制度的主体法例,起目的是:
- 就设立非由政府营办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籍以为退休利益提供资金的事宜订立条文;
- 就向该等计划供款的事宜订定条文;
- 就该等计划的注册订定条文;
- 就关于该等计划的规管架构订定条文;
- 就设立权力机构(即积金局)以监管强积金计划的行政及管理订定条文;
- 豁免若干类别的人士,使其无须向强积金计划供款;
- 就核准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订定条文;
- 就核准受托人的管制及规管订定条文;
- 就与强积金计划有关的销售及推销活动,以及对提供与强积金计划有关的意见,作出规管;
- 对其他条例,包括与退休金有关的条例,作相应修订;并就有关联的目的订定条文。
2.3.2 强积金规例
2.3.2a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一般规例》)
《一般条例》载有营办强积金计划的详细规定,有关规定关乎下列事宜:
- 受托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
- 计划及投资产品
- 登记参加计划
- 供款
- 累算权益的调动与提取安排
- 补偿基金;及
- 强积金基金的投资
2.3.3 强积金守则、指引及标准
为增补现行的强积金法例,积金局发出多项守则及指引,协助服务提供者及计划参与者遵守强积金法例。
2.3.3.a 强积金守则
《强积金投资基金守则》 《强积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则》
2.3.3.b 指引(六部分)
積金局發出了以下六部強積金指引,各涵蓋不同範疇:
- 第1部:发牌指引
- 第2部:报告规定指引
- 第3部:投资指引
- 第4部:计划运作指引
- 第5部:职业退休计划与强积金计划衔接安排指引
- 第6部:中介人指引
2.3.3.c 标准
2.3.4 规管强积金中介人条例
3. 强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 45%
3.1 计划资产的保障
所有强积金计划须以信托形式管理,并受香港法律管限。
安全网:
- 严格的认可规定
- 专业弥偿保险
- 补偿基金
3.1.1 严格的认可规定
3.1.1a 受托人和其他服务提供者
- 须获积金局核准
- 拥有至少HK$1.5亿的缴足款股本及等额的净资产
- 由积金局仔细审理,包括受托人、投资经理、保管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
- 审查目的:确保有关人士具备知识、资格、经验、财政能力及控制权,以管理计划、运用资金投资及保障成员利益。
3.1.1b 强积金计划
- 须经积金局注册
- 须符合严格规定方可获得注册
- 积金局审核计划,确保遵从法例
3.1.2 专业弥偿保险
用于赔偿因某些订明风险而蒙受的损失,包括:
- 受托人的欺诈及疏忽行为,以及其他风险,例如计划资产在运送途中遭受的损失。
- 较一般专业弥偿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广泛
- 不包括正常运作中因资金投资的损失
3.1.3 补偿基金
- 补偿因服务提供者的失当或违法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 政府提供HK$6亿作创办基金,余下来自强积金计划收取的计划净资产的0.03%的征费。
- 是提供弥偿的最后办法。
- 自动触发征费即使 - 2012年9月开始实施; 当补偿基金的储备水平:
- 下降至$10亿,基金自动恢复征费。
- 上升到$14亿,基金自动暂停征费。
3.2 获委任服务提供者的职能
- 行政及管理: 受托人。
- 强积金受托人可把计划的行政管理工作及保管人的责任授权予其他服务提供者(例如计划管理人及保管人)执行;
- 除例外情况,强积金受托人必须就强积金计划委任投资经理。
- 投资: 投资经理
- 保管: 保管人
- 推销: 强积金中介人
3.2a 投资经理
- 香港注册成立
- 获证监会发牌/注册从事**第9类属(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行动
- 遵从投资合约及强积金指引及限制
- 持续符合资本及净资产规定
3.2b 保管人
- 保管人指"监护人",是获受托人授权保管信托资产的人或机构
- 须拥有至少HK$1.5亿的缴足款股本及等额的净资产。
- 必须妥善保管所有计划资产
- 遵守合约(保管协议),强积金指引及限制
3.3 强积金计划的种类
- 雇主营办计划
- 只限受雇于同一雇主及其有联系公司的雇员参加
- 考虑成本效益,只有大规模的公司才会设立此类计划。
- 集成信托计划
- 参加的人士包括:
- 受雇于不同雇主的有关雇员
- 自雇人士
- 前自雇人士
- 于另一个强积金计划、职业退休豁免计划或职业退休注册计划拥有权益,并拟将该等权益转移至此类计划的人士。
- 把雇主的供款集合管理和投资,发挥规模经济的效益
- 参加的人士包括:
- 行业计划
- 专为雇员流动性高/按日发薪的行业及自雇人士而设
- 两个指定行业为饮食业及建造业
- 雇主可选择(并非强制性地)安排有关雇员参加
- 只要其前雇主及新雇主均参加同一行业计划,在业内转职时便无须转换计划。
- 有助减省转移累算权益所引起的行政成本
3.4 涵盖范围
>=18岁及<65岁,雇员或自雇人士均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雇员 | 临时雇员 | 自雇人士 | |
---|---|---|---|
定义 | 根据雇佣合约持续受雇满60日或以上全职/兼职职员(不论工作地点及时数) | 受雇指定行业:饮食业或建造业人士 | ❌ 雇员身份收取股息 ✅ 在香港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 |
特点 | 雇佣合约可从书面或口头订立 | - 按日雇佣或 - 雇用一段固定期少于60日 | - 为自己工作 - 例如独资经营者(的士司机)或合伙生意的合伙人 |
3.4b.ii 饮食业及建造业涵盖范围
饮食业包括根据《食物业柜里》发出的食物业牌照的机构、学校或工作场所的食堂,以及会所内的饮食机构。
建造业包括下列八大类别:
- 地基及有关工程
- 土建及有关工程
- 拆卸及结构更改工程
- 修葺及维修保养工程
- 一般楼宇结构工程
- 消防、机电及有关工程
- 气体、水务及有关工程
- 室内装饰工程
3.5 获豁免人士
聘用下列获豁免人士的雇主亦可获得豁免:
- 未满18岁或年纪届65岁的雇员及自雇人士
- 家务雇员
- 自雇持牌小贩
- 获法定退休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保障的人士(例如公务员及教师)
- 获准来港工作不超过13个月的海外人士
- 获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的海外人士
- 驻港的欧洲联盟属下欧洲委员会办事处的雇员
- 属“豁免计划”的职业退休计划成员
3.6 登记参加计划
3.6.1 雇主的责任
- 必须在特准期限终结前,安排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
特准期限:- 雇员 = 受雇后首60日
- 临时雇员 = 受雇后首10日,不论其受雇用期长短
3.6.2 自雇人士的责任
- 自雇人士须在开始自雇后60日(特准限期)内成为强积金计划的成员。
- 自雇人士不论入息多少,均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 由2013年11月1日起,月入多余港币7,100元[全年入息多余港币85,200元]才须作出供款。
3.6.3 受托人的责任
- 须向参加计划的人披露有关资料,如:
- 申请所须符合的规定及所须提供的资料
- 计划的管限规则
- 费用及收费
- 递交参加计划所需资料之后的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参与通知
- 为免某些人士担心难以参加计划,强积金法例订有“不得拒绝计划申请人”的条文。
- 依照该条文,只要申请人符合全部申请规定,并以书面表示同意遵守计划的管限规则,则不得拒绝该申请人参加计划。
3.7 供款
3.7.1 强制性供款
3.7.1(a) 有关雇员方面
- 谁需作出供款?
- 雇主必须用本身的资金为有关雇员支付强制性供款,并须与每段供款期从雇员的有关入息中扣除有关雇员供期的供款
- 强制性供款必须在供款日或之前支付,需注意以下几点:
- 雇主必须从雇用首日开始为雇员计算供款
- 有关雇员(临时雇员除外)无须为雇用期的首30日及在该30日内开始的任何工资期/公历月供款。
- 臨時僱員:臨時僱員須由受僱首日開始供款(即沒有免供款期)。
- 款额
- 有关雇员
- 就有關僱員(臨時僱員除外)而言,僱員及僱主雙方均須按僱員的有關入息的5%(同時須受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規定所限),分別為有關僱員作出供款,作為僱員及僱主的強制性供款。
- 目前的最低有關入息的水平為每月$7,100 (或每年$85,200)
- 目前的最高有關入息的水平則為每月$30,000 (或每年$360,000)
- 月入低於最低有關入息水平(即每月$7,100)的有關僱員(臨時僱員除外)無須供款,但其僱主仍須作出相等於該僱員的有關入息的5%的供款。如該有關僱員選擇作出供款,該等供款將被視作自願性供款。
- 行业计划临时雇员
- 临时雇员及其雇主均须由受雇期首日开始计算供款。
- 最低有關入息水平:每日$280
- 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每日$1,000
- 有关雇员
- 有关入息
- 特准期限
- 工资期
- 供款期
- 就雇主而言: 「供款期」指僱主支付或應支付有關入息予僱員的每段期間。
- 就有關僱員而言(臨時僱員除外)
- 如「工資期」不多於1個月( 如每星期支薪或每月支薪一次),「供款期」指僱主向僱員支付或應支付有關入息的每段期間,但不包括在受僱第30日或之前開始的每段「工資期」
- 如「工資期」多於1個月( 例如每季支薪一次),「供款期」指僱主向僱員支付或應支付有關入息的每段期間,但不包括由開始受僱當日至受僱第30日所在的公曆月的最後一日為止的期間
- 就臨時僱員而言:「供款期」指僱主支付或應支付有關入息予僱員的每段期間。
- 供款日
- 僱主必須於供款日或之前就供款期向計劃受託人作出強制性供款。
- 就有關僱員而言(臨時僱員除外),「供款日」指:
- 有關供款期終結日所在的公曆月最後一日之後的第十日;或
- 特准限期終結日所在的月份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以較後者為準
- 就不屬於行業計劃成員的臨時僱員而言,「供款日」
- 有關供款期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 或
- 特准限期終結日所在的供款期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以較後者為準
- 就屬行業計劃成員的臨時僱員而言,「供款日」指僱主與有關計劃受託人雙方協議的下列其中一日:
- 緊接就有關供款期支付有關入息之後的下一個工作日(星期六除外), 或
- 有關供款期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
- 付款结算书
- 雇主支付供款时,必须拟备并向受托人提交付款结算书
- 付款结算书列表每名有关雇员的有关入息及供款额。
- 不包括參加行業計劃,並在緊接獲支付有關入息之後的下一個工作日(星期六除外)作出供款的臨時僱員
- 每月供款记录
- 雇主必须在月内支付最后一期供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雇员发出每月供款记录;列明
- 雇员的有关入息
- 供款额(包括强制性和自愿性供款)
- 供款日期
- 注: 不包括行业计划的临时雇员
- 雇主必须在月内支付最后一期供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雇员发出每月供款记录;列明
每月有关入息 | 雇主应付强制性供款额 | 雇员应付强制性供款额 |
---|---|---|
低于 $7,100 | 有关入息 x 5% | 无须供款 |
| $7,100 至 $30,000 | 有关入息 x 5% | 有关入息 x 5% |
高于$30,000 | $1,500 | $1,500 |
属于行业计划的日薪临时职员:
每日有关入息 | 雇主应付强制性供款额 | 雇员应付强制性供款额 |
---|---|---|
低于$280 | $10 | 无须供款 |
$280 - < $350 | $15 | $15 |
$400 +- $50 | $20 | $20 |
... | ... | ... |
$900 +- $50 | $45 | $45 |
$950及以上 | $50 | $50 |
3.7.1(a) 自雇人士方面
定义及款额
- 非以雇员身份收取入息的人
- 入息是源自该人在香港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
有关入息
- 等同按《税务条例》所计算的应评税利润
- 若供款人支付每月港币1,500(或每年港币18,000元)的最高强制性供款额,有关入息无须出示证明。
- 最近期的评税通知书列别应评利润可被接纳为有关入息
確定「有關入息」
- 如沒有出示最近期的評稅通知書,則該年度的有關入息將等同該自僱人士所聲明的上一課稅年度
- 如無法提供有關入息的證明,並聲稱其入息低於有關入息的最高水平,則有關入息將等同基本免稅額
- 如無法提供任何證明,而受託人不信該人無法提供證明的理由,則以HK$360,000作為該年的有關入息
供款期及供款日:
- 以有关入息的5%供款
- 供款期 - 可以选择时一年或一个月
- 供款日 - 供款期的最后一日
供款计划财政期:必须在财政期终结前30日向受托人报告其与该计划下一个财政期
- 有关入息
- 将按年还是按月供款
负收入: 若业务亏损,可通知受托人并停止支付强制性供款,直至有关入息高于最低水平(即每年$85,200)为止。
有关入息
- 最低水平,每月7,100元 / 每年85,200元
- 最高水平,每月30,000元 / 每年360,000元
有关入息
- 包括:任何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赏钱或津贴、房屋津贴。
- 不包括: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代通知金
3.7.2 自愿性供款
- 所有強積金法例條文均適用於由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除了權益的歸屬、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外
- 自願性供款的投資限制與強制性相同
- 補償基金對累算權益的保障,與強制性供款相同
- 僱主須供款
- 在符合強積金計劃的管限規則的前提下,僱主可為其有關僱員作出自願性供款 。
- 如僱主欠付自愿性供款,计划的有关受托人亦须与雇主跟进。
3.7.3 税项宽减
强制性供款 | 自愿性供款 | |
---|---|---|
雇主供款 | 免税 | 僱主可就為僱員作出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申請扣稅,但扣除額不得超逾僱員總薪酬的15%。 |
雇员供款 | 免税 (最高扣除額如下:2015-16及其後每個課稅年度為$18,000) | 僱員作出的自願性供款不可扣稅;可扣稅自願性供款除外。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在2019-20課稅年度和隨後的每個課稅年度,扣稅上限為每年$60,000(上限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和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的合計上限)。 |
3.7.4 拖欠供款
核准受託人的責任
- 核對結算書內所列出的強制性供款計算是否正確
- 确保所支付的强制性供款,与付款计算书上指明的供款款额相符。
- 如僱主或自僱人士到供款日尚未支付供款,受託人必須在供款日之後的10日內通知積金局
- 受託人必須配合積金局向欠款人採取合理地規定的行動
拖欠供款者有法律責任
- 支付該筆供款
- 繳交供款附加費: 供款附加费为被拖欠强制性供款的5%.
- 罰款
- 积金局亦可向拖欠供款人征收罚款,款额为$5,000或欠款的10%(两者以款额较高者为准)
- 罪行
- 雇主: 没有向强积金受托人支付强制性供款(没有从有关雇员的有关入息中扣除5%作为供款),可被罚款$350,000及监禁3年。
- 雇主: 已扣除雇员的工资但没有支付雇员强制性供款的雇主,可被罚款$450,000及监禁4年。
- 自雇人士: 首次被裁定拖欠强制性供款,可被罚款$50,000及监禁6个月。
- 自雇人士: 其后每次再被定罪,可被罚款$100,0000及监禁12个月。
3.8 权益的归属
- 雇主为雇员作出的强制性供款即时全数归属于雇员。
- 由雇主就雇员支付的自愿性供款,则按照计划的管限规则成为属于雇员的累算权益。
- 即使有关雇员于受雇不久后离职,雇主亦不可扣回过往的强制性供款和自愿性供款。
- 雇主可利用强积金计划内由雇主供款产生的累算权益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3.9 权益的保存
- 强制性供款累积所得的权益必须保存至计划成员65岁/或指定时间。
- 自愿性供款,可按照计划的管限规则支付给计划成员。
強積金制度下設有三類強積金帳戶,分別為供款帳戶、個人帳戶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
- 供款账户
- 接收雇主为现职雇员及就现职雇员所做过的供款(包括雇主及雇员部分的供款)的账户。
- 接收自雇人士在自雇期间所作的强积金供款
- 个人账户
- 接收成员转移自其他强积金账户的以往受雇或自雇期间的累算权益。
- 雇员自选安排实施后,保留账户改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亦可用以接收成员透过雇员自选安排由现职供款账户所转移的现职工作的累算权益。
-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
3.10 权益的可调动性
3.10.1 现职雇员
雇员自选安排:
- 容许雇员把现职供款账户内的部分累算权益,转移至其自选强积金计划内指定账户(于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 目的是增强雇员对强积金受托人/计划的选择权,籍此鼓励雇员积极管理其强积金投资,从而促进市场竞争。
雇员在雇员自选安排下的权利
供款账户内累算权益的类别 | 实施雇员自选安排后 |
---|---|
现职期间的雇主强制性供款 | 不可转移 |
现职期间的雇员强制性供款 | 可每公历年一次,一笔过转移至强积金个人账户 |
以往受雇或自雇的强制性供款 | 可随时一笔过转移至强积金个人账户或供款账户 |
自愿性供款 | 视乎个别计划的管限规则而定 |
注:即使雇员决定在现职期间转移累算权益至自选的强积金计划的个人账户内,雇主仍须每个供款期在供款日或之前继续向雇主所选的现有强积金计划作出供款。
有关雇员亦可于不同日子把分账户内的累算权益分别转移至不同的强积金计划及强积金账户。
3.10.2 终止受雇的雇员
3.10.3 自雇人士成为受雇雇员
3.10.4 成员选择转移权益须知
受托人/计划:
- 服务范畴及质素
- 收费
- 基金选择的多寡及是否切合自己的需要
个人因素:
- 投资目标
- 现处的人生阶段
- 承受风险的能力
- 如成员现时投资于"保证基金",须留意转换基金或会令他们未能符合若干附带条件,因而不能享有保证回报。
3.10.5 受托人在转移累算权益方面的责任
原受托人(亦称转移受托人)
- 接到转移通知后30天内将该等权益转移
- 向有关计划成员提供转移结算书
新受托人(亦称承转受托人)
- 收到转移过来的累算权益后,必须向有关的计划成员发出书面通知,以作确认。
3.11 权益的提取
除以下情况,须年满65岁才可提取由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
- 提前退休:年满60岁并声明已终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且无意再次受雇或自雇。
- 永久性的离开香港
- 必须声明已经或将会离开香港,而无意作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
- 并提供令受托人信纳你已获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永久居住的证明
- 每个人一生中只限以此理由提早提取累算权益一次。
- 死亡
-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 計劃成員必須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證明該計劃成員永久不適合從事某種類的工作;
- 而該種類工作乃計劃成員在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前,所從事的最後一份工作所屬的種類;
- 該計劃成員亦必須聲明,關於該特定種類的工作的僱傭合約已終止。
- 小额结余账户
- 总额不超过港币$5,000.
- 该成员无意在可见的将来成为受雇或自雇人士。
- 在提出该申索的日期当日,自最近一个供款日起计,已过了至少12个月
- 罹患末期疾病
- 患有导致预期寿命减至12个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
申索强积金权益
- 计划成员
- 遗产代理人(计划成员身故)
- 产业受托监护人(根据《精神健康条例》委任)
提取方式
- 可选择整笔提取或分期提取(只适用于已达65岁年龄或提前退休)
- 整笔支付或每年首4笔分期支付 - 不得收取费用、罚款。(进行买卖投资所支付的必需交易费用除外)
受托人须在以下日期(以较后者为准)前支付累算权益:
- 提交申索后30日内
- 在提出申索前结束的最后供款期的供款日后的30日呢
受托人须向申索人提供载有该等累算权益支付日期及款额的支付权益报表。
3.12 无人申索的权益
如受托人不能在采取指明步骤后6个月内,确定该成员或该其他人士的所在,则在该期间终结时,上述累算权益即成为无人申索的权益。
指明步骤:
- 向计划人员/人士最后为人所知的住址及通讯地址(如有)发出通知。
- 如知悉其他联络方式(例如所有联络电话或传真号码),于一个月内(不同时间、不同日期)尝试三次透过该等其他途径确定计划人员/人士的所在;及
- 联络有关雇主获取任何有关该记录成员的联络资料。如取得联络资料有别于受托人的记录,重复1或2步骤。
保留在计划内的无人申索的权益仍归属于有关计划人员。
积金局储存"无人申索权益记录册 "供市民免费查阅。
3.13 抵消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安排
- 根据《雇佣条例》,若遇到该条例所指定的情况,雇员有权获雇主发放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
- 雇主有权利用雇主供款部分所累积的累算权益来抵消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
- 雇主可向受托人申请从雇主供款部分所产生的有关雇员累算权益中提取相关金额,以偿付雇主须向有关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
3.14 雇主的主要责任
3.14.1 没有获《强积金条例》豁免的雇主
- 在市面选取一个(或多个)注册计划,或者安排设立雇主营办计划。
- 在指定期限内,安排所有有关雇员参加计划。
- 就每段供款期计算个别雇员的入息及供款额。
- 从雇员的入息中扣除有关的强制性供款,并从自身的资金为雇员作出雇主供款。
- 向受托人提供供款结算书,并列表雇员、有关入息及供款额的详细资料(行业计划的临时雇员的雇主除外,如发薪日与供款日相同)
- 在每月支付完最后的强制性供款后的第7个工作日内,向每名雇员发出每月供款记录,列表雇员该月份的有关入息及供款额(行业计划的临时雇员的雇主除外,如发薪日与供款日相同)。
3.14.2 雇员离职
雇主:
- 有关雇员离职该月完结后的10日内以书面通知有关计划的受托人
- 可利用付款结算书通知受托人
雇员:
- 如不能确定前任雇主的所在,或前任雇主拒绝通知受托人雇员离职一事,有关雇员可给予受托人书面通知,声明其终止受雇一事及终止受雇的日期。
- 雇员给予的证明必须符合积金局所批准的格式。
受托人:
- 如雇员在受托人接获其离职通知后的30日内,没有把其转移权益的选择通知受托人,则受托人应以书面通知该雇员就累算权益的转移所具有的不同选择,以及没有在订明时限内行使任何选择的后果。
- 如受托人在接获得雇员离职通知后三个月内仍未接获雇员的转移选择,则该雇员则视为已选择把累算权益转移至同一计划的个人账户。受托人可随之进行有关转移。
附录III 强积金涵盖范围
家庭雇员
工作特点 | 是否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
---|---|
在雇主住所提供服务的保姆、家庭佣工、园丁 | 否 |
在雇主住所以外提供服务的保姆、家庭佣工、园丁 | 是 |
由个别人士聘请的司机、保镖、船工 | 是 |
受雇于个别人士,并在其住所提供护卫服务的护卫员 | 否 |
短期雇员
海外雇员
工作特点 | 是否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
---|---|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合伙企业的海外合伙人 | 否 |
农民、渔民 | 是 |
自雇人士
行业计划
其他
工作特点 | 是否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
---|---|
收入只来自股息的股东 | 否 |
收入只來自租金但並非經營物業租賃業務的業主 | 否 |
附录IV - 有关入息
有关入息的九大类别: 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赏钱或津贴。
入息项目 | 是否属于「 有 關 入 息 」 |
---|---|
发还款项性质 - 办公时间内提供或获得的膳食 - 流动电话服务费 -出差交通费用 | 否 |
交通资助 - 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免费车票/停车证 - 泊车券 | 否 |
车辆资助 - 免费使用车辆 | 否 |
车辆资助 - 燃油 - 维修开支 - 代雇员支付其车辆的登记费及牌照费 | 是 |
由僱主收取的小費 | 是 |
非由僱主收取的小費 | 否 |
即场享用的膳食 | 否 |
以代用券形式提供的膳食 | 否 |
代通知金 | 否 |
遣散费 | 否 |
长期服务金 | 否 |
股息收入 | 否 |
认股权 | 否 |
认股权的利益兑现 | 否 |
发还的医疗费用 | 否 |
附录V - 支付供款
支付供款方式/途径
- 邮寄
- 预期供款支票经一般邮寄方式寄达受托人当日会被视为支付供款的日期。
- 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款项兑现支票。
- 亲身支付(往银行分行/客户服务柜位)
- 将供款支票提交到银行分行/客户服务柜台当日会被视为支付供款的日期。
- 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款项兑现支票。
- 直接扣帐
- 受托人收到雇主的「付款結算書」当日会被视为支付供款的日期。
- 自雇人士无须递交「付款結算書」, 受托人发出直接扣帐指示当日会被视为支付供款的日期。
- 直接入帐
- 从雇主的强积金账户扣除储备以支付日后的供款(视乎计划规则而定)
付款计算书
- 雇主须在供款日或之前,把已填妥的「付款結算書」与供款一并交予受托人。
- 若雇主分开支付供款及递交「付款結算書」,受托人收妥「付款結算書」的日期应为
- 預期經一般郵遞方式寄達受託人當日;
- 遞交到銀行分行/客戶服務櫃位當日;或
- 以傳真方式遞交予受託人當日 。
- 雇主在作出供款及递交「付款結算書」前,应保存一份供款支票及「付款結算書」的副本作为记录。
- 如雇主将「付款結算書」传真予受托人, 则应编印及保存传真记录,用以证明传真的日期。
4. 强积金受托人 5%
4.1 信托安排
4.1.1 信托的概念
- 受託人是出任某項財產的註冊持有人
- 由受託人代受益人保管利益 (财产 = 计划资产)
- 信託的指定受託人可能不止一個
- 受託人可以是個人或是公司
- 受託人非實際權益擁有人,任何信託財產產生的收入都一律歸受益人所有
- 「信託契約」或「信託契據」列明受託人和受益人在信託中的所有責任、權力和權利
- 信托人如在处理信托财产时违反信任契据所订明的条文,可视为违反信托的规定。受托人须向受益人承担因违反信托规定而令信托财产蒙受的一切损失。
4.1.2 受投人的受信责任
- 行使顧及信託受益人整體利益的酌情權
- 盡心盡力管理基金,確保穩妥安全
- 在必須付款時只付款予符合資格的人
- 保存完整的帳目和其他紀錄,以供合資格人士查閱
- 確保明智及妥當地投資資產
- 按照法律和信託契約的規定管理信託財產
- 代表受益人保管信託財產,並為受益人利益行事
4.1.3 对受托人的追索权
- 归还
- 受益人有权对受托人采取法律行动,追究损失。
- 受托人必须自付费用把信托财产复原或作充裕的赔偿,受托人不得利用强积金计划的资产来弥补因其犯错而导致的计划资产损失。
- 问责性
- 受托人必须将一切从信托财产获得的收益转交受益人。
4.1.4 信托安排的优点
计划成员资产的基本保障:
- 即使受托人、其他服务提供者或雇主出现财政问题,债权人也不得要求该等人士运用受其托管的资产偿还债务。
4.2 受托人的分类
- 本地信托公司
- 离岸(即香港以外的)信托公司
- 个人(自然人)受托人: 只可担任雇主营办计划的受托人。
所有的集成信托计划及行业计划必须由公司信托公司管理。
4.3 受托人的职责及职能
- 保证计划获得注册
- 確保備存充裕資本及專業彌償保險
- 備存投資政策陳述書、管控目標及內部管控程序
- 謹慎、有技巧地、努力和審慎行事
- 确保计划资产投资于不同投资项目,減低投資風險
- 為計劃成員的利益及按照計劃的管限規則行事
- 向計劃成員提供計劃資料、參與通知及權益報表
- 收取供款、核实強制性供款的计算
- 處理權益轉移及支付事宜
- 储备會計紀錄及成員紀錄冊
- 拟备经审计的周年財務報表、計劃報告及投資報告,交予積金局
4.4 受托人的核准
所有有意成为强积金计划受托人的人或公司,均须向积金局申请核准。
公司受托人
- 資本充裕及財政健全 (最少HK$1.5億的淨資產)
- 受託人及其控權人或高層人員均是「合適」人選。行政总裁及大部分董事(当中必须包含一名独立董事)须具备足够管理公积金计划的技巧、知识及专长。
- 受托人须有能力经营管理强积金计划的业务,并已设立妥善的內部管理程序。
- 在香港有足夠規模及控制權
离岸公司受托人必须符合额外的准则:
- 必须受积金局接纳的离岸监管当局监管
- 当地信托法及公司法相等于香港方面的法律
个人受托人
- 通常居于香港和良好声誉及品格。
- 提供履行职能担保(保险单或银行担保)
- 担保额是计划资产值的10%,上限为HK1千万
- 如委任自然人,至少两名。
4.5 持续监察
積金局採取的持續監察措施
- 規定受託人設立內部控制措施及程序,確保規定獲得遵守
- 審閱定期呈交的報告及報表
- 定期進行實地視察(事先通知或未經通知)
- 要處理僱主或計劃成員的投訴
- 規定受託人向積金局報告(涉嫌)違規個案
- 對違反強積金規定的情況進行調查
- 對計劃成員的受損利益情況進行調查
- 要求強積金計劃的其他服務提供者(如核數師)就受託人的表現提交「警報」報告
- 規定受託人須糾正所有缺漏之處
4.6 《强积金核准受托人合规标准》
积金局制定了一套合规标准,用以指导核准受托人建立有系统的监察架构,以自行监察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整套合规标准包含八项标准:
- 合規計劃以助履行法定責任
- 合規政策
- 合規資源
- 合规培训及沟通
核准受托人须建立及维持正面合规文化,并确保有关员工明了其角色如何配置受托人履行法定职责。 - 投訴處理程序
- 合規計劃的持續運作及檢討
- 董事局(包括獨立董事)报告机制
- 合规计划以识别责任
核准受托人须制定合规措施,以能有效地识别、监察、监管及报告其法定责任。
4.7 制裁与责罚
對於違規個案,積金局可:
- 指令受託人採取適當的補救行動;
- 對受託人進行正式調查;
- 因應違規事故的嚴重程度,施加適當的罰款;
- 暫停受託人管理強積金計劃的職責,並委任另一受託人臨時接管該計劃;
- 終止受託人管理計劃的職責、對受託人提出檢控及/或撤銷受託人的核准資格。
触犯强积金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罚 $200,000及監禁2年
5. 强积金计划与投资 19%
5.1 强积金计划的注册及成分基金的核准
- 强积金计划及其成分基金属集体投资计划,必须受积金局核准及证监会认可。
- 积金局与证监会在规管职能方面相互补足.
- 该两个机构均有发出有关强积金产品的守则,但所规管的范畴各有不同。
- 积金局《强积金投资基金准则》:
- 负责强积金制度的整体行政事宜
- 注册强积金计划
- 注册和核准成分基金及汇集投资基金
- 列明在强积金法例之外对强积金产品运作及投资的规定
- 订明积金局与证监会对核准/认可产品的分工安排。
- 证监会《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负责:
- 认可强积金计划,成分基金及汇集投资基金
- 审核/认可销售文件及市场推广资料
- 订明负责管理产品的投资经理所须具备的资格及经验
5.2 强积金计划
5.3 成分基金
5.3.1 成分基金的特点
每一强积金计划,均可包括一个或多个成分基金
成分基金(CF)的规定:
- 每個成分基金均須擁有不同的投資政策供成員選擇
- 所有成分基金必須讓所有計劃成員參與
- 持有一項由股票、債券組成的直接投資組合/亦可投資於核准匯集投資基金
- 受香港法律管限,并以港元表示价值。
- 須每月至少有一個交易日
- 所有成分基金須是單位化的
- 每個強積金計劃須提供一個強積金保守基金
- 以預計方式定價。如屬非單位化的基金, 則必須至少每月一次, 把投資回報記入計劃成員的帳戶
- 核准受託人須最少每月一次把單位化分基金價格刊登在本港主要中、英文報章至少各一份
5.3.2 成分基金的种类
5.3.2a 强积金保守基金
- 在认可计划中,至少一个基金必须为强积金保守基金,并非保证基金
- 強積金保守基金的首要目的,是為計劃成員提供一個相對保守的投資選擇。
投资目标:
- 提供低投资风险的产品,尽量避免受市场波动影响
- 为计划成员赚取与港元储蓄利率相若的净投资回报。
强积金保守基金安全机制:
必须:
- 100%作港元的投资项目
- 短期银行存款或投资于短期债务证券
- 须每月向积金局报告
不可
- 平均投资期不超过90日
- 严禁投资于股票或期货
- 除非基金在某月的投資回報超過以積金局在該月公布的「訂明儲蓄利率」計算的回報,否則受託人不得從基金中扣除任何款額,包括受託人費用、保管人費用、投資管控費用及行政費用, 作為該月的行政開支;
- 強積金保守基金不得徵收首次費用、贖回費用及買賣差價。
5.3.2b 保证基金
保证 = 本金保证 或 回报保证
被视为稳守的基金/低风险基金
保证基金 | 最低净回报 | 约束性条款 |
---|---|---|
硬性 | ✅ | ❌ |
软性 | ✅ | ✅ |
保证回报以「在職平均回報保證」表示(即僱用期內以複式計算最低回報率)
大部分保证基金提供下列其中一种保证:
- 本金保证
- 回报保证
市面上的保证基金大多是提供软性保证的产品。投资者要获得保证,必须符合指定的锁定期/或订明的约束性条件。
保证基金的主要特点
- 鎖定期
投資者在鎖定期內中途轉換基金或其僱主轉換計劃,保證便告作廢 - 有限保證期
保證期屆滿後,基金會自動變成無保證基金繼續運作 - 提取
投資者須在指定的情況下提取累算權益才可獲得投資保證 - 保證的取消或修改
保證人只要預先通知,便可單方面更改保證回報率,甚或因市場欠佳而取消保證 - 投資回報的扣起
保證人有權酌情從保證基金中扣起部分或全部的投資回報,撥作保證人的利潤,或用以填補基金表現欠佳時的回報不足 - 儲備費
保證人可從基金資產中扣除儲備費或保證費,但有些保證基金會豁免儲備費
5.3.2c 其他基金种类
货币市场基金
- 主要包括短期票據,如國庫券、存款證、商業票據等。
- 此類基金投資期較短(平均少於90日)
- 與其他基金相比,風險最低
- 通常亦只取得較儲蓄利率略高的回报
债券基金
混合资产基金 = 均衡基金
股票基金
紧贴指数基金
- 主要目標是緊貼或模擬某個股票指數或債務證券指數的投資表現,從而取得相對應的投資回報。
- 緊貼指數基金可通過參照某特定指數的成分證券的相關比重,將全部或絕大部分資產,投資於該指數的成分證券或該指數具代表性的成分證券樣本, 從而緊貼該指數的表現。
预设投资策略(DIS)
- 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
- 一个现成的投资方案
- 两个成分基金
- 三个主要特点
- 法例规定每个强积金计划均须设有
- 计划成员如没有作出基金选择,须全数按预设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 两个成分基金,统称「預設投資策略成分基金」
- 核心累积基金(Core Accumulation Fund)
- 65岁后基金(Age 65 Plus Fund)
- 目标:平衡风险与回报的长期影响
- 属于混合资产基金
- 核心累积基金(Core Accumulation Fund): 60% 风险较高的投资,40% 风险较低的投资
- 65岁后基金(Age 65 Plus Fund): 20% 风险较高的投资,80% 风险较低的投资
预设投资策略 - 三个主要特点
- 随成员年龄自动降低投资风险
年龄 | 投资安排 |
---|---|
年满50岁前 | 100%投资于核心累积基金 |
50岁至64岁期间 | 其持有的核心累积基金的百分比会逐步减少 |
到了64岁/受托人并不知悉计划成员的年龄 | 全数投资于65岁后基金 |
核心累积基金及65岁后基金的收费上限
- 管理费用:不可高于基金每年净资产的0.75%.
- 经常性实付开支: 不可高于基金每年净资产的0.2%
分散投资环球市场
投资于不同市场及不同类别的资产,包括环球股票、定息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现金,以及强积金法例容许的其他资产类别。
與預設投資策略有關的主要風險
- 不設任何資本或回報保證
- 必須遵照強積金法例訂明資產分配;投資經理只能行使有限的酌情權,因應市場的波動變化調整投資組合,採用更具防守力或更為進取的投資方式。
- 只會根據計劃成員的年齡自動進行,並不會考慮市況或計劃成員的個人狀況等因素。
- 成員應參閱要約文件以進一步瞭解
5.4 核准汇集投资基金(APIF)
5.4.1 汇集投资基金的核准
- 如成分基金並非以內部投資組合的形式運作,則可投資於經核准的匯集投資基金
- 由積金局根據《一般規例》及《強積金投資基金守則》的規定核准
- 只供強積金計劃投資的匯集投資基金,由證監會根據《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認可
- 同時供強積金計劃服務提供者及零售投資者投資而又屬單位信託的匯集投資基金,則由證監會根據《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及《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認可
5.4.2 汇集投资基金的种类
- 單位信託:必須獲證監會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
- 保險單(類別G):由获授权保險公司所签发。
- G保险: 提供退休福利的长期保险单,亦提供资本或收益保证。
- 同单位信托,此类汇集投资资金必须获证监会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
- 互惠基金:按照現行香港法律並不可行
5.5 投资政策陈述书
强积金法例规定,每一成分基金及核准汇集投资基金必须拟备及储存投资政策陈述书,以确保强积金计划及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的运作具高透明性(让成员可清晰了解计划的投资事宜)
投資政策陳述書必須清楚列明:
- 基金的投資目標
- 基金可能投資於證券或其他資產的類別
- 基金中各類證券及市場的比重(比例)
- 整體投資組合的投資策略風險
- 整體投資組合的預期回報
- 取得、持有及處置金融期貨合約及政策
- 基金會否進行證券借貸
5.7 投资标准及限制
法例已就計劃資產的投資擬定一套全面的規定.
目標:
- 確保投資管控審慎而又良好
- 確保投資組合達到所定標準
- 投資應該多元化(分散)
5.7.1 对投资经理的规定
对投资经理的规定
- 在本地成立為法團的投資管理公司
- ≧1千萬淨資產/股本
- 證監會發牌或註冊從事第9類受規管活動
- 具所需資格及經驗
- 遵守法例列明的投資限制
对投资经理的转授权人
- 投资经理在取得受托人的核准后,可把投资管理的职能授予符合《一般规例》所订明的规定的公司/法团。
- 投资经理的转授权人须获认可监管机构授权,并与一名以香港为基地的投资经理有联系。
- 投资经理的转授权人必须独立于强积金计划/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的受托人及保管人,以及独立于保管人的任何转授人。
5.7.2 准许投资项目
对强积金投资产品施加的规定,必须力求平衡:一方面能保障计划的资产,另一方面能赋予投资经理合理程度的弹性,作出投资决定。
強積金投資項目:
- 股票及其他證券
- 在核准证劵交易所上市并已缴足股款的股份。
- 获积金局核准的紧贴指数集体投资计划
- 在获积金局核准证劵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包括基础股票、美国存托证券、环球预托证券、房地产信托基金。
- 未缴足股款的股份及集体投资计划都不是准许投资项目。
- 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純」存款)必須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或合資格海外銀行,並遵守所規定的比率限制,以免把過多資金存放於單一財務機構內。 - 債務證券及可轉換債務證券
- 金融衍生工具:金融期貨、期權合約、貨幣遠期合約(認股權證≦5%)
5.7.3 其他投资限制
- 分散投资:
- 強積金基金投資於由一名發行人發行的證券及准許投資項目的總值,不得超逾該基金總資產值的10%
- 借入及借出證券的限制
- 不得借入證券
- 證券可予借出,但該項借出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的百分之十,並須符合《一般規例》所訂明的其他規定
- 借入款項的限制, 只可為以下目的而借入款項:
- 向計劃成員支付或就計劃成員支付累算權益
- 為了結算一項與取得證券或其他投資項目有關的交易
- 僱主營辦計劃的投資限制
- 僱主營辦計劃不得把多於10%的資產投資於參與僱主或其有聯繫者的股票或其他證券,或由參與僱主或其有聯繫者發行的股票或其他證券
5.7.4 港元货币风险
成分基金的外匯比重應限定在其淨資產的70%以內:
- 保持至少30%的港元票面資產
- 利用貨幣期貨合約增加港元價值
5.8 费用及收费
向強積金計劃收取的費用可分三類
- 按资产计算: 如受托人、保管人及投资管理费用
- 每年或一次过整笔收取: 如参加费及周年成员费
- 按情况收取: 如给予受托人投资指示的费用
受托人及服务提供者的收费水平,主要由自由竞争及市场力量决定。积金局通常不规管收费的水平,但受托人及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若干规定:
- 说明现行及最高的收费水平
- 修订最高收费水平,先获积金局及证监会核准
- 基金管理人与其有联系的人,不得就管理工作收入额外的首次费用
- 强积金保守基金: 當回報率>訂明儲蓄利率時,才可收取行政開支; 不得徵收首次費用、贖回費用及買賣差價
收费比较平台
低基金收费列表: 最低开支比率的十个基金
- 一般而言,低收费基金是指基金开支比率或现行管理费用低于某一限额的基金。
- 低收费基金列表亦列载基金收费及回报等其他资料,以供参考。
5.8 强积金计划/成分基金的转换
此類轉換的主要特點包括 :
- 计划成员有权选择投资计划里的任何一个成分基金。
- 计划成员必须获准每年最少可更改所选择的成分基金一次。
- 雇主选择参加另一强积金计划,只须将雇员的累算权益转移至该计划便可。
- 如業務的擁有權有所改變,而新僱主同意承認其僱員受僱於前僱主的僱用期,並承擔前僱主在該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方面的法律責任,則新僱主可選擇參加另一強積金計劃,並把其僱員的累算權益轉移到該計劃。
- 僱員於終止受僱時,可選擇將累算權益保留在計劃內,或轉移至他們所選擇的強積金計劃,或轉移至新僱主的強積金計劃。
- 僱員亦可於每個公曆年至少一次,選擇把現職期間作出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由其相關僱主所揀選的強積金計劃轉移至他們自選的強積金計劃(「僱員自選安排」)
- 不論累算權益的轉移次數及類別為何,受託人不得向計劃成員收取費用或施加罰款,或從計劃成員的帳戶扣除費用或罰款,但為了落實該項轉移而進行買賣投資所招致的,或合理地相當可能如此招致的,及須向某方(該核准受託人除外)支付的必需交易費用,則不在此限。
5.10 《强积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则》
为确保雇主及计划成员掌握足够资讯,以及协助计划成员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积金局发出《强积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则》(《披露准则》),向受托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指导,说明有关强积金计划、成分基金、费用及投资表现的资料披露事宜。
此《守則》規定受託人必須向僱主及計劃成員 提供下列資料:
- 收費表
收费表须包括在计划的要约文件及列出:- 所有收費
- 各項收費的用途
- 收費的現行水平
- 收費的付款人
- 持續成本列表: on-going Cost illustrations
- 說明須支付的費用總額
- 可包括或連同計劃的要約文件一同發放
- 按照最近期開支比率每年更新一次
- 強積金保守基金、某類保證基金、新推出的成分基金都無須提供 (但強積金保守基金須另提供收費解說例子)
- 基金便覽
受託人每年至少發佈兩份基金便覽。其中一份须与周年权益报表一并发布,另一份则须于汇报日(即有关计划财政年度终结六个月后的一日)后两个月发布。- 基金淨資產值
- 基金目標
- 十大資產組合的百分比
- 表現與基準的比較
- 風險水平的一般說明
- 基金類型描述
- 對基金表現(fund performance)、市場回顧及市場展望(market outlook)的意見
- 基金推出日期
- 基金資產分配
- 定期回報率
- 開支比率: The latest Fund Expense Ratio
- 基金開支比率
- 用以估算基金開支總額
- 所有成分基金及核准匯集投資基金均須計算周年基金開支比率
- 基金便覽、成分基金的持續成本列表、計劃及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周年報表,都必須披露該比率
- 周年權益報表
- 為了確定計劃成員的身分及資料、帳戶狀況、持有的帳戶數目
- 方便計劃成員查核帳戶的收支
- 確定帳戶的結餘及累算權益的款額
5.11 持续监察
附录VI 基本投资概念
不同种类的投资工具
- 货币市场工具
- 国库券
- 存款证
- 商业票据
- 债券
- 股票
- 衍生工具
-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
- 根据香港的法例,基金的资产必须由独立的受托人保管。受托人须确保信托契据的条款得以遵守。
- 互惠基金以公司的形式成立,目标为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股票。从投资角度看,互惠基金与单位信托并无分别,只是法定结构相已。
- 保险单
- 大部分保险合约均提供死亡、伤残或医疗保障,而极少含有投资成分。
- 也有些保险单是为退休计划而设的,此类保险单或会与投资有联系,而且只含有极少或完全不含保险成分。此类保险单可视为投资工具。
- 保险单的资金投资于保险基金。而保险基金则包含由债券及股票组成的证券投资组合。
- 保险基金可由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公司发出或由保险公司委任的专业投资经理管理。
- 类别G保险单是设有资本或收益保证的保险单。此类保险单必须由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可以是发出该保险单的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金融管理专员认可的财务机构。该财务机构称为第三者保证人。
不同种类的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通常按照投资目标及基础投资项目分类。
- 货币市场基金
- 债券基金
- 均衡基金 (混合资产基金)
- 股票基金
如何计算基金中每单位的净资产值
6. 职业退休计划与强积金制度的衔接安排 4%
强积金计划与职业退休计划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强制设立的计划,后者则是由雇主为照顾职员的退休福利而自愿设立。
除去若干例外情况外,所有在香港及从香港营办的退休计划(不包括强积金计划),必须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ORSO)办理注册或申请豁免。
6.1 职业退休计划的种类
6.1.1 所提供利益的种类
- 界定供款计划
雇主及雇员的供款率有明确界定:累算权益按累积供款及投资收入计算。 - 界定利益计划
- 雇主的供款率并无明确界定,按精算师不是进行精算估值后所建议的供款率而定。
- 成员最终可享有的权益一般按照其年龄、服务年资、最终平均工资等因素组成的公式里定。
- 混合计划
兼具界定供款计划和界定利益计划的特色,亦归类为界定利益计划。
6.1.2 职业退休注册计划(ORSO Registered Schemes) & 职业退休豁免计划(ORSO Exempted Schemes)
除外計劃 (不用根據職業退休計畫條例註冊的計劃):
- 強積金計劃
- 由香港以外國家或地區的政府或其非為牟利而營辦的代理機構設立的計劃
- 符合《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所訂準則獲豁免的計劃 (ORSO Exempted Schemes)
- 無須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
- 由於此類計劃是符合若干規定的離岸計劃
- 或是由於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計劃成員人數少於訂明的限制
6.1.3 是否獲強積金法例豁免
- 职退休计划可选择不同的方案与强积金制度衔接。
- 其中一项方案是申请强积金豁免,使雇主及受现计划保障的雇员可获豁免而无须受强积金法例管限。
- 获强积金法例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 指符合强积金豁免证明书的规定,并已获得强积金法例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或职业退休豁免计划。
- 此类计划可拒绝或接受新成员参加。
6.2 特点比较
强积金计划 | 非强积金豁免 | 强积金豁免豁免计划 | 强积金豁免注册计划 |
---|---|---|---|
界定供款 | 界定供款/界定利益 | 界定供款/界定利益 | 界定供款/界定利益 |
强制设立 | 自愿设立 | 自愿设立 | 自愿设立 |
受香港法律管限 | 可受香港以外地方法律管限 | 可受香港以外地方法律管限 | 可受香港以外地方法律管限 |
雇主的强制性供款即时100%归属于职员 | 视乎计划的管限规则而定 | 视乎计划的管限规则而定 | 视乎计划的管限规则而定 |
受托人须经核准 | 受托人无须经核准 | 受托人无须经核准 | 受托人须经核准 |
- 设有最低供款率 - 权益须予保留 - 权益可调动 - 有关入息具明确定义 |
6.3 豁免标准
2000年5月3日前:申請豁免的必須是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所界定的「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或「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2000年5月3日后:后继计划仍可申請豁免,并且是因业务重组等真正业务交易而设立的。
现有成员指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称为计划成员的有关雇员。
6.4 強積金實施後的不同形式職業退休計劃
影响雇主决定的因素包括:
现行的雇佣合约有否订明雇主须提供若干退休保障安排;如有,雇主或须为那些欲保留在现有计划的雇员继续营办计划;
营办职业退休计划和强积金计划所设计的相关行政和其他费用;
将现有计划的资产全数转移到强积金计划的可行性。
獲強積金法例豁免並接受新成員的職業退休計劃
- 成立强积金
- 保留现有计划
- 申请豁免
- 现有成员及新雇员可选择现有计划或强积金
獲強積金法例豁免但不接受新成員的職業退休計劃
「增補」職業退休計劃 (TOP UP)
- 所有雇员均受强积金计划保障。
- 现行的职业退休计划将重整,为现职职员(或以及新的有资格雇员)提供额外权益。
- 向职业退休计划作出的供款,将成为补充供款,用以增补强积金规定的最低权益。
「凍結」職業退休計劃
- 雇主不会就雇员未来的服务年资向职业退休计划供款。
- 职业退休计划的现有成员可继续累积投资收益,直至他们有权根据计划的管限规则收取权益为止。
- 雇主须安排所有现有成员和新的有关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并作出强制性供款。
结束计划并结清计划负债
- 雇主如把职业退休计划清盘,应在清盘程序开始后的14日内知会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及每名计划成员。
结束计划并转移至其他计划
6.5 对现有成员及新的有资格雇员的影响
- 僱員及僱主須作出強制性供款
- <豁免規例>規定所有在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下的累算權益應保留在計劃內,直到計劃成員合資格提取為止。
- 不過,如果計劃成員同意,則在沒有違反職業退休計劃的管限規則的情況下,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可按照其他方式處理。
6.5.1 现有成员留在获强积金法例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 **无须遵守「最低強積金利益」**的规定。
- 未達退休年齡而離職的現有成員可即時受惠,因為他們無須遵守上述規定。視乎有關計劃的管限規則或信託契據而定,有權於離職時以現金方式提取在計劃內的相關離職權益。
- 如現有成員被合理解僱,受託人不得沒收「最低強積金利益」
6.5.2 现有成员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
6.5.3 新的有资格成员选择参加获强积金法例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 新僱員將受到「最低強積金利益」訂定的「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規定的限制,目的是限制成員只可在退休或其他合資格的情況下提取權益
- 转职时,必須把「最低強積金利益」轉到強積金計劃
最低强积金利益
「最低強積金利益」指以下兩者中數目較少者﹕
- 成員於豁免證明書適用於該計劃的期間在該計劃下所累算的利益
- 1.2x最終每月平均有關入息(2014年5月31日之前上限為$25,000, 2014年6月1日或之后上限为$30,000)x強積金實施後的服務年期
6.6 對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持續施加的規定
- 展示及提供豁免證明書
时刻在以下地方的显眼位置展示豁免证明书- 有关雇主在香港的主要办事处
- 如有关雇主并无主要办事处,则在他雇佣职业退休计划成员的每个住所。
- 向每名成员提供强积金豁免证明书的副本。
- 提供選擇
让新的有资格雇员自行选择参加获强积金法例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或是参加强积金计划。 - 在削減僱員日後的利益或權益時,讓他們決定留在ORSO或MPF計劃
- 確保有權辭退或委任計劃受託人的人
必须书面向积金局申请预先核准(「預先核准規定」) - 於2000年12月1日及之後委任計劃的投資經理,規定該投資經理須是投資管理公司
7. 强积金中介人 《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 20%
7.1 强积金中介人的规管
为计划成员提供更佳保障。
立法會於2012年6月制定《201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該條例於2012年11月1日起生效。
根据法定制度,积金局负责:
- 管理强积金中介人的注册事宜
- 就注册强积金中介人遵守法例规定发出指引
- 施加纪律处分
金融管理专员(银行业)/保险业监督局(保险业)/证监会(证券业)
- 前线监督
- 负责监管
- 调查主要业务的注册强积金中介人
规管强积金中介人的法定制度主要涵盖:
- 对进行受规管活动的禁止
- 强积金中介人的注册要求
- 前线监督的规管范围
- 注册中介人的操守要求
- 注册中介人的其他要求
- 监管及法律制裁权力
- 有关注册及纪律制裁决定的上诉机制
7.2 規管架構
7.2.1 对进行受规管活动的禁止
受规管活动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禁止任何人在该人的业务或受雇工作的过程中,或为报酬而进行授规管活动(或显示自己进行受规管活动)。
- 邀请或诱使另一个人作出「关键决定」; 或
- 提供「受規管意見」
任何人如:
- 发出广告、邀请或文件; 而
- 该广告、邀请或文件的发出,是获证监会根据 《证劵及期货条例》第105条认可的 则该人不属进行受规管活动。
关键决定
7.2.1c 与禁止进行受规管活动有关的罪行及罚款
在该人的业务或受雇工作的过程中或为报酬 | 以另一的雇员、代理人或代表的身份行事 | 采用主事中介人或附属中介人的衔称 | |
---|---|---|---|
公诉程序定罪 | 罰款$5,000,000及監禁7年 | 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 | - |
简易程序定罪 | 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 罰款$100,000及監禁6個月 | - |
一经定罪 | - | - | 罰款$100,000 |
罪行持续(每日) | 公訴:每日 $100,000 簡易:每日 $10,000 | 公訴:每日 $20,000 簡易:每日 $2,000 | 罰款 $2,000 |
7.2.2 强积金中介人的注册要求
注册中介人分为主事中介(principal intermediary)人及附属中介人(subsidiary intermediary)两类:
- 主事中介人指获积金局注册为可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中介人的商业实体(甲类受规管者)
- 附属中介人指获积金局注册为可为其所隶属的主事中介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中介人的人士(乙类受规管者)
7.2.2a 申请注册为主事中介人
7.2.2b 申请注册为附属中介人
- 在紧接申请日期前的1年内,该申请人作为乙类受规管者的任何资格,均没有基于纪律问题的理由而被撤销。
- 在紧接申请日期前的1年内,该申请已在积金局指明的资格检定考试中,考取合格的成绩。
在以下情况下,上述规定不适用:在紧接申请日期前的3年内,申请人曾注册为附属中介人,而该注册已被撤销,该撤销不是因为没有遵守持续训练规定而作出的。
乙类受监管者
- 就保险业监管局而言
- 就金融管理专员而言
- 就证监会而言: 第1或4类受规管活动。
注册中介人的公开记录册
- 积金局网站 www.mpfa.org.hk
- 积金局热线 2918 0102
- 积金局办事处
7.2.3 前线监督的规管范围
- 金融管理专员:
- 擁有雙重身分,同時屬保險及/或證券業的受規管者的主事中介人
- 保險業監督
- 其他屬其受規管者的主事中介人的前線監督
- 那些同時屬證券業的受規管者的主事中介人
- 證監會
- 只屬證券業受規管者的主事中介人的前線監督。
前線監督可展開調查,並向積金局提供調查所得的相關資料,供積金局考慮是否採取紀律行動 。
7.2.4 注册中介人的操守要求
主事中介人或附属中介人:
- 誠實、公平、 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
- 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
- 只可就勝任提供意見
- 顧及有關客戶的特定情況
- 須向客戶披露為了作出任何關鍵決定的重要資料
- 避免與客戶的利益出現衝突
- 須確保客戶的資產獲迅速妥善地入帳
- 須遵守《規則》訂明的其他規定
主事中介人
- 備存交易/活動紀錄,以便確定是否已遵守有關的操守要求
- 設立及維持妥善的管控及程序,確保遵守《強積金條例》
- 確保附屬中介人遵從設立的管控及程序
- 確保負責人員有充分權限以履行指明責任
- 為負責人員提供充足資源和支持以履行指明責任
7.2.5 注册中介人的其他要求
7.2.5a 汇报主事中介人的改变
7.2.5b 汇报关乎附属中介人的改变
改变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将该项改变通知积金局。
- 姓名或名称
- 地址或任何联络资料
- 附属中介人
- 取得任何乙类受规管者的资格
- 不再是某行业监督的乙类受规管者
- 乙类受规管者资格被暂时撤销
- 附属中介人不再是主事中介人的负责人员
7.2.5c 缴交年费
- 须就每段收费期(即每年),向積金局繳交規例訂明款額的年費。
- 须在该期间的第一日后1个月内缴交。
- 任何人如沒有按時繳交年費,須向積金局繳交附加費用,款額相等於未繳交的年費的10%。
- 沒有向積金局繳交年費/附加費,則積金局可暫時撤銷該註冊。
- 而該人在暫時撤銷生效後30日內, 仍未繳交該年費/附加費, 則積金局可撤銷該註冊。
7.2.5d 提交周年申报表
- 主事中介人或附屬中介人,須在該報告期的最後一日後一個月內向積金局交付周年申報表。
- 如沒有向積金局交付周年申報表,則積金局可在決定的期限內, 暫時撤銷該人的註冊。
- 而該人在暫時撤銷生效後30日內, 仍未向积金局交付周年申报表, 則積金局可撤銷該註冊。
7.2.5e 持续训练规定
- 积金局可指明附属中介人个人需要接受的训练及需完成训练的限期。
- 如积金局信纳某名个人附属中介人没有在限期内完成指明的训练,可向该人发出书面通知,规定该人在30日内或在该通知指明的较长期间完成该训练。
- 如积金局信纳某名个人附属中介人没有遵从积金局发出的通知,可暂时撤销该人的注册。
- 而該人在暫時撤銷生效後30日內, 仍未遵从积金局发出的通知列明的要求, 則積金局可撤銷該註冊。
7.2.6 积金局及前线监督的监管及法律制裁权力
- 由前線監督調查懷疑違規個案
- 沒有遵從調查要求的後果
- 就違規行為作出紀律制裁命令
- 作出紀律制裁命令前須符合的程序要求
7.2.6a 就監察合規情況由前線監督進行查察
- 前線監督可指示查察員,為查明受規管者(或前受規管者)是已遵從作業要求的目的,行使《強積金條例》第34ZR條所指的查察權力。
- 查察員可:
- 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受規管者的營業地點;
- 查閱受規管者的業務紀錄;
- 複製或以其他方式記錄受規管者的業務紀錄的細節;及
- 訊問該受規管者的業務紀錄,或可能會影響該業務的交易或活動。
7.2.6b 由前線監督調查懷疑違規個案
- 委任調查員進行調查有關受規管者可能沒有遵從某「作業要求」
- 調查員可藉書面要求某指明的人:
- 交出可能攸關被調查的任何事宜的紀錄或文件
- 到調查員席前或面前回答有關問題;
- 回應書面問題
- 協助調查
7.2.6c 沒有遵從調查要求的後果
(i)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對該人施加查察或調查要求
- 公訴程序定罪 罰款 $ 200,000及監禁1年
- 簡易程序定罪 罰款 $50,000及監禁6個月
(iii) (1) 交出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紀錄或文件,充作遵從對該人施加的查察或調查要求 (2) 知道/罔顧該紀錄、文件、答案、回應、解釋或詳情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 公訴程序定罪 罰款 $ 1,000,000及監禁2年
- 簡易程序定罪 罰款 $100,000及監禁6個月
(ii) 意圖詐騙而沒有遵從對該人施加的調查要求 (iv) 意圖詐騙而交出任何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紀錄或文件,或給予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答案、回應、解釋或詳情 (v) 身為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僱員,意圖詐騙
- 公訴程序定罪 罰款 $ 1,000,000及監禁7年
- 簡易程序定罪 罰款 $100,000及監禁6個月
罰款 $ 1,000,000及 監禁2年 罰款 $ 1,000,000及 監禁7年 簡易程序定罪 罰款 $ 100,000及監禁6個月
7.2.6d 就違規行為作出紀律制裁命令
積金局可作出針對該受規管者的紀律制裁命令
- 命令撤銷
- 命令在一段積金局決定的期間內,喪失獲核准的資格
- 暫時撤銷
- 公開譴責/ 非公開譴責
- 有關受規管者繳付罰款,該罰款不得超過(以款額較大者為準)
- (a)$ 10,000,000 或
- (b)因為沒有遵從作業要求而令該受規管者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的款額的3倍。
註冊中介人
- 撤銷中介人的註冊;
- 喪失註冊為可進行受規管活動的強積金中介人的資格
- 暫時撤銷該人作為強積金註冊中介人的註冊。
主事中介人的負責人
- 撤銷該負責人員給予的核准;以及
- 喪失獲核准就某主事中介人作為負有指明責任的人員的資格; 或
- 暫時撤銷就該名個人作為該負責人員給予的核准。
積金局可作出針對該受規管者的紀律制裁命令
- 命令撤銷
- 命令在一段積金局決定的期間內,喪失獲核准的資格
- 暫時撤銷
- 公開譴責/ 非公開譴責
- 有關受規管者繳付罰款,該罰款不得超過(以款額較大者為準)
- $10,000,000 或
- 因為沒有遵從作業要求而令該受規管者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的款額的3倍。
7.2.6e 作出紀律制裁命令前須符合的程序要求
如積金局得出初步意見,認為應作出針對有關受規管者的紀律制裁命令,或應就有關受規管者採取進一步行動,積金局須:
- (i) 向有關受規管者發出書面通知,通知須載有建議作出的紀律制裁命令的詳情,包括受規管者作出申述的權利和方式;以及
- (ii) 給予該受規管者機會,以就建議作出口頭或書面申述。
7.2.7 有关注册及纪律制裁决定的上诉机制
强积金上诉委员会
- 根據《強積金條例》成立
- 積金局就給予書面通知的2個月內提出上訴
- 獨立處理
- 最終決定
7.3 處理針對強積金中介人的投訴
- 市民
- 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的投诉
- 积金局
- 初步处理
- 个案或涉违反操守要求的情况
- 相关的前线督查
- 进行调查
- 积金局
- 考虑前线监督调查材料
- 有关中介人的申诉
- 纪律制裁
7.4 強積金中介人應遵守的操守指引
7.4.1 《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 簡稱《操守指引》)
旨在就受規管者( 即從事與註冊計劃有關的銷售及推銷活動及提供與該等計劃有關的意見的人士)所須遵守的最基本操守標準提供指導。
7.5 制裁及罰則 《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
7.5a 由主事人施加的制裁
主事人與中介人訂立的代理條款或其他合約內所列明雙方同意的制裁及罰則
- 內部紀律處分
- 沒收佣金
- 譴責
7.5b 由《強積金條例》以外的法例(條例)施加的制裁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
- 就強積金計劃及核准匯集投資基金向公眾發出任何廣告(未獲豁免),即屬犯罪,但如該項廣告的發出獲證監會認可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 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
- 任何人作出欺詐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投資於匯集投資基金,即屬犯罪
- 罰款$1,000,000及監禁7年
《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
第一章 引言
1.1 《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強積金條例》)第6H條發出,旨在為《強積金條例》所涉及的人士提供指導。
- 指引為受規管者(即從事與註冊計劃有關的銷售及推銷活動及提供與該等計劃有關的意見的人士)所須遵守的最基本操守標準提供指導。
- 指引着重闡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在甚麼情況下,會信納受規管者已遵從或沒有遵從為施行《強積金條例》第34ZW條而制訂的《強積金條例》第34ZL及34ZM條所載的各項作業要求。
- 儘管指引旨在協助受規管者瞭解如何遵從各項作業要求,但不會列出受規管者如何遵守規定的所有方法。
1.2 三大主要前線監督: 保险业监督、金融管理专员、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5 本指引並無法律效力,不應理解為凌駕任何法例條文
第二章 法定要求
2.1.1 註冊中介人的操守要求 (8大原則)
- 誠實、公平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
- 謹慎技巧努力行事
- 只可就勝任提供意見
- 顧及有關客戶的特定情況
- 須向客戶披露為了作出任何關鍵決定的重要資料
- 避免與客戶的利益出現衝突
- 須確保客戶的資產獲迅速妥善地入帳
- 須遵守《規則》訂明的其他規定
2.1.2 主事中介人
- 須備存其所進行的活動的有關紀錄,及
- 隸屬該主事中介人的每名附屬中介人所進行的活動的有關紀錄
2.1.3 主事中介人須
- a 設立及維持妥善的管控及程序,以確保遵守本部
- b 盡最大努力,確保附屬中介人遵從設立管控及程序
- c 確保負責人員(主事中介人)有充分權限,履行指明責任
- d 負責人員提供充足資源和支持,履行指明責任
第三章 有關法定要求的指引
1. 誠實、公平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
主事中介人或隸屬某主事中介人的附屬中介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其行事須誠實、公平、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及持正。
- 正確陳述
- 廣告及推銷資料
- 回佣、禮物及優待
- 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
- 客戶資料保密的責任
- 向監督提供協助
- 處理客戶的投訴
正确陈述
- 中介人不得作出失實或具誤導成分的陳述
- 必須確保在由客戶簽署的任何表格上填妥所有要項,才要求客戶簽署表格
- 如有任何更改,必須由客戶簡簽
- 副本必須盡快交予客戶
- 副本須由主事中介人保存最少七年
廣告及推銷資料
- 主事中介人必須確保其發出的任何廣告或推銷資料不可存有虛假、誤導或欺詐成分
- 確保資料清晰、公平及適時*
- 適當披露註冊計劃/成分基金的風險
- 附屬中介人只可分發或派發其主事中介人核准的推銷資料
回佣、禮物及優待
- 3.6 註冊中介人不可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人士提供任何回佣、禮物或優待,以促使客戶就一個或以上註冊計劃/成分基金:
- (a) 成為成員
- (b) 作出供款
- (c) 轉移任何權益
- (d) 在某日期或在某期限屆滿前繼續保留成員身分
- 3.7 以下列任何一種形式,上述限制則不適用 :
- a 存入強積金帳戶的紅利單位、紅利或回贈,作為費用及收費折扣
- b 由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或保薦人提供或核准,並與成員優惠計劃有關的非金錢形式的利益(例如可獲得額外服務)
- c 由註冊中介人就本身的費用及收費提供的折扣,而該折扣是從客戶應直接繳付的款項中扣除
- d 向該註冊中介人繳付佣金或金錢/非金錢形式的利益
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
銷售及推銷活動及提供有關的受規管意見時,其行事必須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
客戶資料保密的責任
- 3.9 須把客戶全部資料視作機密資料(除非在法例准許的情況下),否則不得披露/使用
向監督提供協助
- 3.10 註冊中介人與積金局及前線監督合作
處理客戶的投訴
- 3.11 迅速及公平地處理任何投訴
2. 謹慎技巧 努力行事
主事中介人或隸屬某主事中介人的附屬中介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須以按理可預期一個審慎的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會有的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
- 瞭解強積金制度、強積金產品及相關概念
- 瞭解所推銷的註冊計劃及成分基金
- 備存指令的紀錄
- 迅速執行
- 格外審慎處理需要特別照顧的客戶
- 遵守主事中介人的規定
瞭解強積金制度、強積金產品及相關概念
- 3.12 註冊中介人須概括瞭解 :
- (a) 強積金制度,並應留意有關發展
- (b) 市場上不同類別的註冊計劃及成分基金
- (c) 基本投資及相關概念 (例如風險與回報之間的關係、分散資產的重要性、收費對回報的影響,以及複息效應及平均成本法的影響)
- 3.13 註冊中介人應最低限度熟悉積金局提供的參考資料
瞭解所推銷的註冊計劃及成分基金
- 3.14 註冊中介人須對其推銷的註冊計劃及成分基金有良好的認識 (例如:費用、投資政策、風險類別等計劃資料)
- 3.15 主事中介人定期進行產品查證,並確保其附屬中介人時刻留意以3.14所述事宜之最新發展
備存指令的紀錄
- 3.16 指令的紀錄須由主事中介人保存最少七年(包括接獲指令的日期、時間及詳情)
迅速執行
- 3.17 迅速及準確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在執行有關指示後通知有關客戶
格外審慎處理需要特別照顧的客戶
- 3.18 作出重要決定時,須給予額外的照顧和支援。需要特別照顧的客戶是指不能完全明白所提供及討論的資料的人士,或是指不能作出該重要決定的人士。舉例說,這些需要特別照顧的客戶可包括文盲人士、教育水平較低(小學或以下程度)的人士,以及有視障或其他障礙
重要決定是指以下其中一項決定:- a 選擇某一特定的成分基金
- b 因轉移而涉及轉出保證基金
- c 從強積金制度提早提取累算權益
- d 向某一特定註冊計劃或某一特定成分基金作出多少自願性供款
- 3.19 若在評估後確定客戶需要特別照顧,註冊中介人須格外審慎處理有關客戶。「格外審慎」的處理應包括:
- 3.19 (a) 為客戶提供以下選擇的機會:
- 由一位朋友陪同會面
- 安排多一名員工見證
註冊中介人須記錄已向客戶提供上述選擇及客戶所作的選擇,並須要求客戶在文件上簽署,已簽署的文件副本須交予客戶,而正本須由主事中介人保存最少七年。
- 3.19 (b) 在售後七個工作天內致電該名客戶, 並須進行錄音:
- i. 以確認有關中介人已向客戶提供要約文件、解釋有關註冊計劃及成分基金的特點,及建議客戶在作出重要決定前先仔細閱讀和瞭解要約文件所載的資料
- ii. 核實客戶作出的重要決定
- iii. 確認客戶瞭解其作出的決定
- 3.19 (a) 為客戶提供以下選擇的機會:
遵守主事中介人的規定
- 3.20 附屬中介人須遵守其主事中介人所訂定的規定
3. 就能力可及的事宜提供意見
主事中介人或隸屬某主事中介人的附屬中介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只可就該主事中介人或附屬中介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勝任提供意見的事宜提供意見。
- 足夠培訓、技巧及知識
足夠培訓、技巧及知識
- 3.21 不應就沒有足夠培訓或特定技巧和知識的事宜提供意見
- 3.22 主事中介人須評估其附屬中介人是否具備相關資歷、技巧及/或知識
- 3.23 主事中介人須提供足夠培訓
4. 顧及有關客戶的特定情況
主事中介人或隸屬某主事中介人的附屬中介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如為確保該受規管活動對有關客戶屬適當而有需要顧及該客戶的特定情況,須顧及該情況。
- 瞭解客戶
- 適合性評估
- 欠缺所需資料
- 風險配對
瞭解客戶
- 3.24 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定其客戶的身分,及對客戶有基本認識
適合性評估
- 3.25 註冊中介人須在下列情況下進行「適合性評估」
- (a) 邀請或誘使特定客戶作出關乎某成分基金的選擇
- (b) 向特定客戶提供受規管意見
- 3.26 除此等情況外,可能還有其他情況 :
- (a) 有關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的決定
- (b) 有關向強積金制度作出自願性供款的決定
- 3.27 為揀選某特定成分基金而進行適合性評估時,註冊中介人須:
- (a) 瞭解客戶的個人情況
- (b) 把客戶的風險狀況與成分基金的風險水平進行配對
- (c) 向客戶解釋某特定成分基金適合該客戶的原因
- (d) 提供一份載有客戶風險狀況及所給予客戶的解釋的文件,並要求客戶在該文件上簽署,已簽署的文件的副本必須交予客戶,而正本須由主事中介人保管最少七年
欠缺所需資料
- 3.28 若註冊中介人未能完成所需的適合性評估,則不應邀請或誘使客戶考慮選擇某成分基金或提供任何受規管意見
風險配對
- 3.29 如果客戶在進行適合性評估以後仍堅持選擇把供款投資於風險水平高於經註冊中介人評估的客戶風險狀況的成分基金,或把累算權益轉移至該成分基金(即「風險錯配」),註冊中介人必須:
- (a) 告知該名客戶產生風險錯配
- (b) 向客戶清楚解釋成分基金的特點及風險,以及該成分基金或許不適合該名客戶
- (c) 確認該成分基金選擇是客戶自己的決定,並要求客戶就作出該選擇給予理由
- (d) 把以下各項記錄在案:
- (i) 客戶選擇的成分基金產生風險錯配
- (ii) 向客戶作出的解釋
- (iii) 有關成分基金選擇是客戶自己的決定
- (iv) 客戶就作出該選擇所給予的理由
- (e) 要求客戶簽署
- (f) 文件副本交予客戶,而正本須由主事中介人保存最少七年
- 3.30 在「風險錯配」情況下,註冊中介人須使用錄音系統(如有),把其與客戶就風險錯配的談話內容錄音,作為日後的審計線索。假如有關過程沒有錄音,便須在售後致電客戶或進行售後確認
5. 須向客戶披露為了作出任何關鍵決定的重要資料
主事中介人或隸屬某主事中介人的附屬中介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須將客戶為了作出任何關鍵決定而有需要充分掌握的資料,向該客戶披露。
- 清晰、準確及相關的資料
- 主事中介人的資料
- 附屬中介人的資料
- 中介人的金錢利益及非金錢利益的資料
- 提供有關主事中介人/附屬中介人資料的文件
清晰、準確及相關的資料
- 3.31 註冊中介人應向客戶提供清晰、準確,以與客戶將要作出的關鍵決定有關的資料
主事中介人的資料
- 3.32 須向客戶提供有關主事中介人的充分資料
- 3.33 附屬中介人如代表多於一名主事中介人行事,須向客戶清楚表明進行該次業務活動時是代表哪一個主事中介人行事
附屬中介人的資料
- 3.34 附屬中介人與客戶首次接觸時,須: (a) 出示印有其強積金註冊編號的名片 (b) 披露: * (i) 以甚麼身分行事 * (ii) 與計劃主要人士的聯繫 * (iii) 任何有關的條件
中介人的金錢利益及非金錢利益的資料
- 3.35 須向客戶述明會否就提供的服務向客戶直接收取費用。該陳述亦需述明中介人將會得到的利益會否因應客戶對成分基金的選擇而有差異
提供有關主事中介人/附屬中介人資料的文件
3.36 第III.32至III.35段所述的披露須以印文本或電子文件的形式,以中文或英文( 視乎客戶選擇)或中英文對照作出
計劃/基金的資料
- 3.37 協助客戶瞭解所推銷註冊計劃及成分基金的資料,協助客戶作出關鍵決定及向客戶提供最新版本的要約文件
- 3.38 須解釋:
- (a) 註冊計劃的特點,例如費用及收費水平
- (b) 相關註冊計劃下的成分基金的特點
- (c) 註冊計劃所提供保證基金(如適用)特點
- 3.39 須告知客戶假如不選擇任何成分基金,供款便會自動投資於該註冊計劃內的預設基金
投資表現的資料
- 3.40 應向客戶解釋:
- (a) 過往的表現不一定可作為該成分基金在未來會錄得相同表現的可靠指標
- (b) 小心比較強積金保守基金過往表現,因若干保守基金的定價機制未能反映費用的影響
- 3.41 若就投資表現進行比較,須:
- (a) (在可行情況下)最少五年內的表現加以比較
- (b) 比較相若風險水平、投資政策及投資目標的基金
- (c) 把某成分基金的淨投資表現與另一成分基金的淨投資表現(非總投資表現)加以比較
- 3.42 應避免預測、推算或展望某成分基金在未來的表現或可能錄得的表現
轉移計劃/基金的資料
- 3.43 應詢問客戶現時有否投資於保證基金
- 3.44 必須向客戶提供《僱員自選安排權益轉移指南》, 並須向客戶清楚解釋指南的內容
- 3.45 若中介人聲稱所推銷的計劃或投資的基金為佳,須解釋:
- (a) 所推銷計劃/基金與客戶所參加計劃/投資的基金的差別
- (b) 進行轉移的好處或潛在好處
- 3.46 必須講解轉移程序所需的時間及「真空期」
轉入/轉出保證基金的資料
- 3.47 邀請或誘使特定客戶把累權轉入保證基金或就此提供意見時:
- (a) 須解釋保證基金的條款及條件
- (b) 須解釋客戶在甚麼情況下會符合或是不符合附帶條件
- (c) 若保證基金屬保險單的形式,須解釋屬保險單形式的保證基金,較屬單位信託形式的保證基金所涉及的較大交易對手失責風險或信貸風險
- 3.48 須向該客戶瞭解該項轉移會否導致客戶從保證基金轉出累算權益, 註冊中介人須:
- (a) 警告客戶從保證基金轉出累算權益,可能會因未能符合部分或全部的保證條件而導致喪失保證,應建議客戶先行查閱原來計劃
- (b) 把上文(a)項向客戶作出的警告及建議記錄在案,並要求客戶在文件上簽署。上述文件的副本須交予客戶,正本則須由主事中介人保存最少七年
- 3.49 若客戶之轉移會導致客戶從保證基金轉出累算權益時,該註冊中介人須:
- (a) 待客戶確認明白終止對保證基金的投資的後果後,才處理客戶的轉移指示
- (b) 把上文(a)項向客戶作出的警告及建議記錄在案,並要求客戶在文件上簽署。上述文件的副本須交予客戶,正本則須由主事中介人保存最少七年
費用及收費的資料
- 3.50 必須向客戶提供註冊計劃/成分基金的費用及收費的資料,以及告知客戶費用及收費優惠的條款及條件(如適用)
- 3.51 若就不同計劃的成分基金的費用及收費進行比較,須:
- (a) 強調費用及收費對潛在回報的長遠影響,並以例子說明
- (b) 只比較同類基金的費用及收費
- 3.52 須請客戶留意其他主要披露資料, 包括所比較基金的收費表、基金開支比率及持續成本列表
6. 避免與客戶的利益出現衝突
主事中介人或隸屬某主事中介人的附屬中介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須盡最大努力,避免該主事中介人或附屬中介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利益與客戶的利益出現衝突,如出現該衝突,須向客戶披露該衝突。
利益衝突
- 3.53 註冊中介人必須避免出現任何利益衝突。如有,須向客戶披露該項重大利益或衝突,並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客戶獲公平對待
7. 須確保客戶的資產獲迅速妥善地入帳
主事中介人或隸屬某主事中介人的附屬中介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須確保客戶的資產獲迅速妥善地入帳。
- 分開處理客戶資產
- 現金/支票付款
分開處理客戶資產
- 3.54 如客戶要求註冊中介人把支票轉交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中介人應迅速處理
- 3.55 必須時刻把客戶資產與自己的資產分開,並且不得把客戶資產用於與客戶無關的用途
現金/支票付款
- 3.56 不可接受客戶以現金付款
8. 須遵守《規則》訂明的其他規定
主事中介人須備存其所進行的活動的有關紀錄,及備存隸屬該主事中介人的每名附屬中介人所進行的活動的有關紀錄,而上述有關紀錄,即對該主事中介人的前線監督能夠確定以下事情屬必要的紀錄—
- (a) 該主事中介人是否已遵守第(1)款2;及
- (b) 隸屬該主事中介人的每名附屬中介人是否已遵守第(1)款。
備存紀錄
- 3.57 須將其向客戶披露/提供的資料及/或文件記錄在案。此外,亦須記錄其給予客戶的任何受規管意見,包括提供有關意見的理據,並請客戶在文件上簽署以確認上述事項。有關文件的副本必須交予客戶,而正本須由主事中介人保存最少七年
- 3.58 主事中介人須確保指引規定備存的所視聽及書面紀錄均須 保存最少七年
投訴的處理
- 3.61 為處理客戶投訴訂立妥善程序,主事中介人應訂立的程序取決於受規管活動的規模及性質
負責人員的角色
主事中介人的負責人員須盡其最大努力,就該主事中介人履行指明責任。
負責人員
負責人員其中一項指明責任是確保主事介人設有及維持妥善的管控及程序,以確保該主事中介人及其附屬中介人均遵守《強積金條例》第IVA部的規定